如同橋上行人的步調導致橋樑晃動的幅度,當許多金融機構所持資產的共同曝險程度高時,前述的回饋作用使得資產價格如螺旋般急遽下滑,進一步加深危機的幅度。這個自我強化的過程造成高度的關聯性,嚴重威脅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因此,在面臨危機之際,當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性突然快速升高,容易演變成全面性的金融危機,也增加金融監理當局處理危機的困難。
過去以來,只要發生擠兌、金融恐慌等危機事件,尤其是涉及大型金融機構時,「大到不能倒」與「關聯性太高不能倒」的問題總是如影隨形。各國金融監理當局必須面臨紓困導致道德危險的問題及納稅人的批評聲浪,以及另一方面坐視不救援可能引發系統風險的困境。
事前總體審慎政策+事後紓困 有效減緩金融危機
近年各國金融監理當局已針對「大到不能倒」與「關聯性太高不能倒」的問題進行改革,而變革的重點主要在於採用總體審慎政策作為危機的事前防範措施。這方向當然沒錯,但是各國金融監理當局必須要面對的難題是,不管事前的防範措施有多嚴密,一旦金融危機已經爆發,事後應如何處理?要紓困或是不要紓困?
在實務上,我們確實很少見到一國的金融主管當局對於金融危機事件完全坐視不管。這可能是由於政治壓力、利益團體遊說,或是「大到不能倒」以及「關聯性太高不能倒」的考量下,因此,各國金融監理當局在面臨金融危機之際,大多採取全面性的紓困。反對全面性紓困的看法則認為,若政府提供的金融安全網(financial safety net)常在危機期間無限制擴大,會提高市場參與者風險承受的意願與道德危險動機,也為下一次更嚴重的災難鋪路;同時,由納稅人負擔問題金融機構的損失也不具正當性。
近期研究指出,從事後觀點而言,紓困可緩解危機後景氣蕭條的嚴重性。但從事前觀點來看,對於紓困的期待會提高金融機構的曝險,使得金融脆弱性上升。在一些條件下,危機事後進行全面性紓困的好處,或可超過道德危險帶來的潛在風險。也有研究發現,事後的紓困應與事前的總體審慎政策搭配使用,才能同時減緩金融危機的嚴重後果與道德危險的惡化。
我國早期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方式,大多採取提供財務協助以促成其他金融機構概括承受或併購該問題金融機構,比如由公股銀行概括承受問題金融機構的資產與負債。及至2001年設置「金融重建基金」,以挹注公共資金的方式,填補問題金融機構的財務缺口,並在一定期間內實施全額存款保險。因此不管是早期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方式或是設置金融重建基金,絕大部分的成本都是由全體納稅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