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不被淘汰的司法人員
法律人在司法實務界可分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三者,各自扮演角色。然而,從戒嚴戡亂時期開始,在不健康的環境下,從來沒把法官與檢察官從司法官的大刮弧中解析出來。在立法院掙扎許久才完成的法官法,最大的爭執點就是檢察官不肯從廣義的法官或稱司法官中析離出來。絕大多數的檢察官有意忽略或不經意自外於當事人,不覺得檢察官與被告是對等的兩造,而法官則是評斷是非的第三方。長久以來,「院檢一家」不是口頭說說而已。法務部堅持要主管司法官訓練所,同時訓練法官與檢察官。由行政院替司法院訓練法官,是多麼荒謬的事,法務部的堅持司法院卻悶聲不吭,甘之如飴。法官與檢察官在一起訓練,同一場域辦公。從青春年少同窗共硯到雞皮鶴髮垂暮待退,朝夕相處的法官與檢察官相互間默契與交情,實難令人忽略。在法庭中法官與檢察官連手,霸凌辯護律師也不是稀奇事。固然這不是司法界全然的現象,但確實反映出社會對司法界的不信賴。
法官在舉世都受到尊重,憲法中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不得免職。地位崇隆是應該的但是變成法官幾乎沒有淘汰制度,卻是各國所無。即使在通過的法官法中加上了法官評鑑等制度,但在監察院的觀察,司法人員官官相護依然情況嚴重。其他國家法官不論以選舉產生或行政任命,總有任滿之日,否則必有嚴格的法官倫理與淘汰機制。像我國法官退休之時便是任滿之日,實為罕見。更莫道我們還有法官優遇制度,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仍得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為現職法官。其他國家所謂法官終身職,多指大法官而言,極少下級審判法院之法官亦是終身。
第三、 與社會脫節的法官
目前法官與檢察官都從法務部的司法官訓練所養成,分發至各地一審辦理偵查與審判。一審法官或檢察官年齡偏低,社會歷練不足。雖有一定程度之法律素養,但在職司審判或偵查案件時,常顯稚嫩。司法官大多數從大學畢業即進入補習班,錄取法官多在二十一歲至二十五歲之間。司法官多是這些年輕人第一份工作,少有社會歷練。司法機關卻將平均年齡二十七歲的初任法官放置在司法工作最為吃重,卻也是最有機會在第一時間釐清真相的第一審,非但強人所難,也平白折損了司法威信。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規定,經司法官考試及格派充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都在地方法院,尤其有部分被派在簡易法庭獨任審判,更欠缺與資深法官學習之可能。按法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該條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前之規定,原先規劃地方法院應是法官一人獨任為原則,重大案件才由三人合議行之,但為了防範年輕法官經驗不足,又在刑事訴訟法第二八四條之一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復經修正為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地方法院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為了解決此兩項問題,花費了三倍的人力,卻只是形式上的三人合議,陪席得不閱卷、不發問,審判長多是拿承辦法官的筆記問案。因此,刑事案件在地方法院雖是三人合議,實際上合議案件陪席法官均未閱卷,主要還是承辦法官了解內容,判決評議虛應故事,名為合議根本上還是獨任。故極有回復原來法院組織法規範之必要。新進候補及試署法官應以學徒制派至高等法院跟隨資深法官出任陪席以便學習,學習完成之後,再派至地方法院獨任審判,如此方無經驗不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