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文創法》規定,企業購買文創產品後之公益捐贈對象,除了學校之外,擴大到所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文化部規劃的「企業文創捐贈扣除額」分為甲、乙兩案,甲案可享捐贈總額「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即百分之百扣抵);乙案則是提供企業所得額25%額度之扣抵,完全排除《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企業捐贈公益團體所得額10%以內之「捐贈扣除額」之上限。
據了解,《文創法》原先規定企業文創捐贈扣除額,原本捐贈抵稅的對象僅限於學校,文化部在這次修法,不僅將捐贈抵稅對象擴大到所有公益慈善團體,由於國內大型企業,包括台積電在內,成立此來均已捐贈成立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財團法人。文化部的這項新規定,等同是允許企業透過捐贈藝術品予旗下財團法人,或透過贊助藝文展演活動犒賞員工等方式,「以藝文消費之名,享受租稅抵減之實」。
文化部大幅提高企業之文創捐贈扣除額,和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夫人葉紫華,先前對文化部長鄭麗君的建言,頗有關係。先前,葉紫華曾抱怨《所得稅法》股利分離課稅新制上路後,導致企業大股東原本適用的「所得總額20%」的捐贈扣除額大幅縮水,影響企業主藝文捐贈意願。
由於台灣短期間內,再透過《所得稅法》修法,調高文創產品之「捐贈扣除額」的機率微乎其微,文化部這次在《文創法》修法,大幅調高企業藝文捐贈之捐贈扣除額,某種程度上,等於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
文化部:盼透過修法提升企業支持度
針對上述質疑,文化部文創發展司司長陳悅宜表示,新版《文創法》修正案,之所以將企業捐贈文創產品之「捐贈扣除額」,從1000萬元或「所得額10%」,擴大至百分之百扣抵,主要係考量到,「目前企業對藝文產業支持度不夠」,希望透過這次修法突破這項困境。
對於這項規定,是否可能成為企業界捐贈給旗下財團法人之「避稅巧門」,陳悅宜表示,台灣企業以前很少採購文創產品捐贈給其他人,這項規定如果可以讓企業在捐助弱勢團體過程,優先想到文創產品,讓企業對文創產業有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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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未來《文創法》修法後,「5年35%」的投資抵減,適用範圍是否包括影城在內的文創園區,或是電視台業者投資4K/8K攝影棚之投資。對此,陳悅宜表示,《文創法》不會針對影視文創的專案投資項目,例如4K/8K攝影棚,提供投資項目之投資抵減,未來獎助的對象是文創事業本身,至於獎助對象以及文創產品與服務之價值如何認定,文化部未來會公布相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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