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講,涉及人民權益之適法合憲爭議,大法官提出解釋要求修訂法之後,不再坐定行政立法機關「空轉」,而是直接給答案,大法官解釋就是人民爭取權益的法與憲之後盾,這對保障人民權益而言,當然是進步的發展,但大法官是否會擴而廣之,兼及其他解釋?再再「踩」上立法權的痛腳?或許還不能一概而論。至少就修民法還是訂專法,大法官並無定論,將之歸於「屬立法形成之範圍」,換言之,大法官並無意為立法院決定,唯一要求是要給同性婚姻者等同於異性戀的保障。唯其實際效果,可能難免壓縮了「專法派」的空間,直修民法的呼聲勢必更高。
而設定兩年期程,也是為了給行政立法機關逐一檢討,讓法制可以相對平順的轉型,黃虹霞大法官在她的「部份不同意見書」中的結語,特別如此敘明:解釋文中逾期未完成修訂法的解方,「是修訂法完成前過渡期間的暫時性措置,沒有也無意僭越或取代立法。」這個答案應該是大法官會議的實話,但同樣的,也給了行政院直接壓力:到底要不要提出行政院版的修法或專法?由於立法院已經有立委修法版本,行政院即使逾期不送案,立法院也很難迴避遵照大法官釋憲意旨修訂法的壓力,否則豈不有虧「最高民意機關」之名?
登記不必等兩年 五二四彩虹已現
釋憲文出爐後,府院都在第一時間說明將在限期內儘快提出法案,就是在回應大法官,總不能像沒事人一樣以拖待變,至於未來到底要用什麼形式完成修訂法,是要提出版本與立委版本併案審查?還是直接藉由立委版本輸送行政院意見?則屬國會黨政運作的技術問題,大法官不會管,而一般民眾更不會管。重要是,涉若真的拖到兩年後,直接適用或準用民法登記結婚,不唯行政立法兩權臉丟大了,更重要的是,同性婚姻的法律保障不只是「可以登記」,所有異性婚姻的保障都要涵括在內,才叫真平等,從這個角度看,「有關機關」還真不能本位。
兩年,會不會太漫長?為了爭取婚姻平權,祁家威苦戰四十一年,力搏大法官釋憲也走了三十二年,從比較樂觀的角度看,大法官這號解釋出爐後,果若有同志等不及兩年期程,而要前往戶政機關登記結婚,碰到的狀況或許不大相同,但相信類似台北市在第一時間肯定大法官解釋,並強調會「持續推動同性婚姻註記」的各市縣市戶政機關必然愈來愈多,或許不必等到修訂法完成,同志登記成婚就不再是問題。彩虹,已經在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這一刻顯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