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追究責任規範:
若碩博士生有違反上述規範聲明,在學位授予法第17條規定了應「撤銷」學位的事由: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二、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中山大學依照這法制條文,亦於108年6月10日第159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其中,第15條即明文規定「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經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由此顯見,學位授予後,仍有究責機制。但只有「撤銷並公告註銷學位」,並無李眉蓁聲明所示的「放棄學位」之制度規範。
因此,李眉蓁遭檢舉論文抄襲時,先企圖以「中山大學很有水準」來證明自己的無辜,硬要拖中山大學學術校譽來為其背書碩士學歷。後又哽咽聲明「放棄學位」,不得令人質疑這是一種政治手段的障眼法。如此反而越描越黑,更無法獲得學術界及社會的諒解。
二、「學術倫理」(academic ethics)是獲得社會信賴與支持的神聖守則,不容玷汙:
早在民國103年10月20日,在科技部對學術倫理的聲明即點出學術倫理的重要性,認為「學術倫理」為學術社群對學術研究行為之自律規範,其基本原則為誠實、負責、公正。只有在此基礎上,學術研究才能合宜有效進行,並獲得社會的信賴與支持。
在研究人員的學術倫理規範上,科技部認為首要即是研究人員的基本態度,指出研究人員應確保研究過程中(包含研究構想、執行、成果呈現)的誠實、負責、專業、客觀、嚴謹、公正,並尊重被研究對象,避免利益衝突。
科技部也指出不得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即指研究上的不當行為,主要涵蓋核心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即指造假、變造、抄襲、研究成果重複發表或未適當引註、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不當作者列名等。
尤其針對「抄襲」,科技部在其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三、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類型第三款明確指出「抄襲」(fabrication,falsification, plagiarism)是指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