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年前(1986),新竹新瑞珍銀樓發生搶案,當時警方根據作案郭姓主嫌自白,逮捕蘇炳坤,最後蘇依強盜罪被判刑15年,蘇炳坤堅持清白,儘管在2000年,前總統陳水扁特赦蘇炳坤,罪刑全免,但蘇炳坤仍然力爭「無罪判決」,因此提起再審。
民國106年8月28日,在台北高等法院刑事專一法庭,針對蘇炳坤案是否再審開庭審理,此案由於具歷史性的法治意義,在開庭前例外開放讓媒體進入拍攝主法庭內畫面,提供維時5分鐘左右的拍攝時間。審判長周盈文開庭前提到,從司改會議的討論,可見民眾對現行司法的不信任,雖這次因司法院、檢方的反對未行「法庭直播」,仍透過「法庭錄影」與開放媒體拍攝的方式,期盼民眾能對司法有更客觀的看法。
針對這次聲請再審,經過先前的準備程序,整理出六大爭點,其中第一項,也是本次最大爭點在於,民國89年陳水扁總統特赦蘇炳坤,採取的是《赦免法》第3條後段,較為特殊的「罪刑之宣告無效」,意思是不僅免除刑責,名義上也消除了蘇炳坤「共同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的罪。然而,在「罪刑全免」的情況下,是否還能聲請再審,以及赦免是否有溯及效力至總統宣布特赦前,也就是能不能讓有罪判決「自始無罪」,是這次言詞辯論的重點。
特赦後「罪刑全免」,是否可以聲請再審?
辯護律師羅秉成提到,根據我國赦免法第5條之1,以及大法官第283號解釋,顯示赦免在我國法並沒有否定原有罪判決的效力,也就是沒有溯及的情況,且從比較法角度參考美、德,都肯定赦免後仍可以申請再審。更重要的是,蘇炳坤在特赦後向新竹地院聲請刑事補償卻遭到駁回,其理由顯示「有罪的法律效果」仍然存在,理應能聲請再審。
檢方針對此爭點則認為,「罪刑之宣告無效」的特赦使罪、刑都無效,而既然「罪」已不存在,就根本沒有再審的標的,而即便學說見解上支持赦免後能再審的說法,是否能轉為實務存有爭議。然而,檢方也提到,從個人情感來說,也希望能給蘇炳坤再審的機會,但檢方仍須謹守法律程序;檢方亦表示,如果最後結果允許再審,檢方也會透過提出抗告的方式,使最高法院對此爭點作出表態,以確立未來法律適用的原則。
再審新事實見解不同 檢辯各持己見
其他五項爭點,辯護方主要引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以及第420條第1項第6款:「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作為聲請再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