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針對「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部分,也頗令人困惑。依據《不演了新聞台》所公布的資訊,其上似乎並無任何機密核定之記載,如何能主張屬於政府機密文件,實令人費解。
最後,針對「以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罪」的部分,其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新聞媒體監督領取國家補助之藥商,對其疫苗有效性進行報導,恐怕難謂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如果《不演了新聞台》是透過吹哨者取得相關研究報告,也很難符合所謂「其他不正方法」的構成要件。
綜上,高端對《不演了新聞台》的刑事告訴,未來要成罪的機會不高,但是高端藉此「殺雞儆猴」,意圖恫嚇媒體的心態卻是昭然若揭。高端如果沒有獲取政府4.7億元的補助,也沒有拿到政府40.3億元的疫苗採購案,更沒有引發更換審查委員護航高端的緊急授權爭議,那麼此次的訴訟或許可以當作藥商與網路媒體的私人糾紛;但是與政府關係如此千絲萬縷,還要利用司法公權力來打壓媒體,創造寒蟬效應,就令人齒冷。
為了保障新聞自由,衛福部應以收回補助、停止疫苗緊急授權審查以及採購案為據,要求高端撤回告訴,並且公開回應媒體對其疫苗有效性的質疑,而非透過訴訟來恫嚇、消除質疑的聲浪。只有願意公開面對民眾質疑的藥商,才有資格獲得政府補助,並且取得政府的鉅額採購合約。
藥商不能一面賺臺灣人民的納稅錢,卻不願意接受臺灣媒體的監督。臺灣,不該是個藥商可以勾結政府,利用司法恫嚇媒體的國度。
*作者為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副秘書長,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