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友善無障礙應符公平正義

2022-01-28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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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設無障礙的公廁,才是有為政府,真正想要對身心障礙同胞公平正義與發展庶民經濟的一種社會福利的表現。(圖/取自Unsplash)

廣設無障礙的公廁,才是有為政府,真正想要對身心障礙同胞公平正義與發展庶民經濟的一種社會福利的表現。(圖/取自Unsplash)

近來許多基層醫療與診所,為了友善空間需設置無障礙廁所,傷透腦筋 。這2008年的CRPD中,第六項無障礙,本是臺灣接軌國際之普世價值,所應努力方向,但若要求所有診所都需無障礙廁所是否有些過度呢?從幾方面來討論,第一,對新設立診所或其他,合理要求設置無障礙友善空間來設計,如診間門寬,通道寬度之裝潢,應是可行,也應共同支持。然廁所本非診所設置標準表修正規定內所需之設備,如此強迫要求基層去執行,是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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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本已一坪難求的都會地區店面,如今因應政府凱他人之便的要求,來福利身障朋友。個人深感岌岌不可為之。一方面,對未來有心服務基層的醫界菁英,只為設置友善廁所,而都必須到偏鄉地區,找適當的大店面開業,是否反致影響了所有民眾的就醫權益!而此例一開,今後要求所有商家皆得比照,恐會天下大亂。更何況就算不朔及既往,另一方面,大家是否還記得之前那篇新加坡學者,於美國醫學會雜誌(JAMA)發表關於新冠肺炎病人住過的負壓病房環境採檢論文,在如此高標準的防疫設施內,浴廁採檢點竟60%呈陽性反應,顯見浴廁易受感染的高風險。試想,這本良善初衷,卻因未考慮此項,而致本已行動不便之身障朋友遭致感染,而美意盡失。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本應以規範開刀房、診療室等等基本醫療設備的標準完善為主,在此新冠肺炎病毒不斷變異,而更易傳染之際。應以醫療事業若包含「廁所」之必需的營業項目,如立即性的驗尿、驗糞便,當然就可能需要無障礙浴廁設施,若無則應回歸診所設置標準表修正之規定,而不應畫蛇添足,反致醫療單位困擾。而筆者亦建議,廣設無障礙的公廁,才是有為政府,真正想要對身心障礙同胞公平正義與發展庶民經濟的一種社會福利的表現,請高層三思。

*作者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成人教育研究所博士候選人、中華民國基層醫師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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