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去年底三讀通過後,行政院將提名前監委黃煌雄出任促轉會主委(經立法院同意),以黃煌雄過去監委任內秉公心獨立行使職權的紀錄,這個人事案值得肯定。但是,就像不當黨產條例的違憲爭議,促轉條例也有相同的問題,黃煌雄能否憑著一人之力,帶領其他委員,在法定的兩年期限(依法可申請延長一年,無落日期限)完成任務後解編,不無疑問。
促轉會是頂樓加蓋的違章建築
促轉會到底有什麼問題呢?從組織法制而言,已有論者言簡意賅以「頂樓加蓋的違章建築」形容,首先,促轉會既是「二級獨立機關」,却明定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和《行政院組織法》限制,本身就是法制的矛盾。
其次,促轉條例明定促轉會屬任務編組,兩年內向行政院提出報告,任務完成後解散,任務未完成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每次以一年為限,還沒有落日,簡單講,這是個兩年任務一年一聘的工作,却又留下可以綿綿無絕期的尾巴,把任務編組搞成常設機關,而主委、委員也享受常設機關的職等(主委特任官,副主委比照簡十四職等,委員比照簡十三職等),這個「官制」完全超越現行官制官規,實屬空前絕後。
其三,就其編組的法定任務來看,不論是開放政治檔案、消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乃至處理不當黨產等,都是現行機關可以處理的,包括二二八紀念、國家檔案管理局、乃至蔡政府新設之不當黨產委員會,而且,所有工作持續進行中。
舉例而言,僅以消除威權象徵這一件事,文化部反反覆覆討論中正紀念堂如何處理;各地「中正」為名的街路名稱,要改不改是內政部和各地方政府的權責;以「中正」為名的國立學校,更不更名權在教育部;就像新台幣要不要改版取消蔣介石或孫中山頭像,屬央行職權,促轉會若以轉型正義之名說三道四,豈不是把「二級獨立機關」做成「太上機關」?
促轉會是超越司法的行政獨大存在
最重要的,促轉會的權力已經到達空前、甚至跨越司法調查權的地步,諸如:「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第十四條第三款),這不幾近「搜索」?「得於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這不是形同「扣押證物」,而且,若封存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證物資料者,雖然明定需主管長官同意,但又有排除條款,明定除非明確妨害國家利益且在七日內取得法院裁定假處分外,「不得拒絕」(第十五條)!促轉會搜索扣押不必經法院同意,拒絕被扣押反倒要限期取得法院裁定,這又是什麼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