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水泥舊廠水泥高塔於4/1日下午發生拆除工安事故,造成高塔倒塌壓倒台電電塔,影響高鐵、台鐵逾百班次約12.6萬人之通行。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環保局及勞工局,依《建築法》、《營造業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給最重裁處。
事故主因乃營造廠商未按照「施工計畫」拆除,遭市府給予停業處分外,並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而橋頭地檢署於2日上午通知:王姓炯德營造公司現場工安負責人、林姓炯德工地現場負責人、曾姓吊車司機及曾姓東南水泥廠工安負責人,及炯德李姓負責人、翁姓經理及下游小包葉姓工程行負責人到案說明。經漏夜訊問後,認為有4名被告涉犯《刑法》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等罪嫌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諭知交保釋回。
台灣長期以來不重視落實拆除工程技術與管理!其實,去年11月底東南水泥楠梓舊廠進行拆除工程時,同樣是發包給炯德營造,也因不落實工安設施,造成42歲的翁姓怪手司機被噴霧塔活埋送醫不治!市長陳其邁表示,工安要持續性,而特殊工程、拆除工程要專案審查;機制上已從過去的報備制,到現在的諮詢審議制。廠商還是要針對工安事件負起所有責任,對違規廠商採「專案稽查」制度,即針對不同工地、施工場域進行檢查;經市府於2日早上的初步稽查,還是有一些違規、違反工安情事要重罰!
細究水泥高塔不幸事故,雖然主包商為炯德營造公司,其卻再轉/分包給下包商葉姓工程行,而李姓、林姓、翁姓與葉姓被告疑似未依照原來的「施工計畫書」,從上到下「分三層拆除」作業。於專業知識不知或忽略工安過失下,未經評估就指示現場工作人員改以吊臂及鐵球捶打之工法,進行「一次性拆除」作業,造成水泥高塔朝「非預期方向」倒塌,更未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難怪檢察官把李姓、林姓、翁姓及葉姓等4人,分別以100萬元、30萬元、100萬元、60萬元交保。而對開怪手的曾姓吊車司機,則是被無保請回,因為他是「奉命行事」?準此,不得不佩服檢察官行使職權的嚴謹審慎,也凸顯國內建築拆除業的制度性缺失!
其實,水泥高塔或建築物拆除不單純是只有土木營造之專業,拆除工程還包括機械專業、化學爆破專業、電機遙控專業、工安環保等專業。而國內建物之拆除案件,長期以來仍限於採用傳統的拆除工法,但先進國家大都採用爆破拆除技術或日本的隱形拆除工法等。筆者建議,應該學習國外的方法,將拆除列為「專業營造業」,就算工地有再多的監督人員,工地現場真正執行拆除作業的是「技術士」。國內或許太重視「師級人員」(土木技師/建築師等),反而不太重視真正執行作業的專業人士;觀諸日本有29種的專業營造業,而且專業項目僅能由專業公司來執行,但台灣僅有11種專業營造業,但沒有拆除專業營造業;就算是有也沒有用,因為台灣的綜合營造廠,是包山包海的,而與國外的營建法令不一樣,強制拆除專業項目應由專業營造公司來執行。僅把綜合營造業限定於新建或多種專業組合的工程,明定其業務範圍;而要求拆除工程應由有登記「專業營造業」之營造廠施作。
這個事件也涉及了建築拆除制度之不足?細究東南水泥發包本拆除工程,雖然領有市政府核發之「拆除執照」,但公部門只做「形式審查」?對「實質審查」則委託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等專業團體來作。另,營建署的《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第4條第1項規定,「拆除工程施工計畫書」應包含工程概述、準備工作、防護設備、拆除作業、拆除物源頭分類、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管理、環境保護、緊急應變等計畫,與需留於原地之各項建築物或設施之保護及損傷修補措施及承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但卻沒有要求須提供拆除工程設計、施工圖及危害評估。
何況負責審查的技師也未必會到拆除工地現場指導技術上的問題,因為《技師法》第16條第2項後段規定,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所以目前於就算要送「施工計畫」,建管機關也只是形式審查而已。造成台灣現行的市場裡面,可能任由拆除工程承包商自由發揮?既沒有拆除設計、工法危險評估外,也沒有按照「工程規範」、「施工計畫」作業而便宜行事,更少了現場監督機制,以致拆除工安事故頻傳不鮮。其實,建築物/構造物之拆除工程比其新建階段更危險。筆者建議,應要求一定高度之建築物/構造物之拆除工程,例如建築物高度在25公尺或7層樓以上、跨距大橋梁(50公尺)、拆除時模板支撐很高(7公尺以上)、面積很大(330平方公尺以上)等危險項目;於拆除時應比照新建起造程序,除了需要專業設計跟簽證外,還須有「必要的監督」。
進一步言,外行人或許歸罪於怪手司機,但其實是「制度體系缺漏」!例如現場專業(由技師或建築師)監造的英文為special inspection on site 而非periodical supervision,但營建法令規章規範契約等內容經常是含混不明確、和稀泥?讓各方都能卸責,一旦出事就找作業員當替死鬼?筆者建議,監造人之出勤及專任管理都必須強化,即監造人是否應該駐地監造?並落實於契約或監造計畫中;惟因拆除工程個案不同,建議應於契約中載明而不一定需由法制規範?
法制上的解決辦法是,補充修訂《建築技術》或《營造業法》,規定建築工程、土木構造物的拆除,應該有建築師/土木或結構技師的簽證設計,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以及相當的行政監督才能施工。這樣可以讓業主有充分的專業者協助,要求得標的拆除廠商依循規範施工外,市場也可以避免低價競爭。當然,相關技師與廠商也要依契約約定負專業責任,才能防止/減少建築拆除之工安事故頻頻出現。
雖然《建築法》對「拆除管理」定有專章(第七章)規範,明定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第78條);而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第79條);以及拆除建築物時應有維護施工及行人安全之設施,並不得妨礙公眾交通等規定(第84條)。但《建築技術規則》第150條僅針對包括建築物拆除在內等建築行為時,應於其施工場所設置適當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等安全措施,以預防人命之意外傷亡‧‧建築物倒塌等而危及公共安全。但前條乃屬「通則性」規定,而「未對」建築物拆除訂有相關技術性規定。建議未來應於《建築技術規則》等法令中規定,工程拆除前應擬定「拆除作業計畫」,並就計畫內容實施拆除施工風險評估,以發掘拆除工作場所及作業內容之潛在危害、可能出現風險狀況、評量風險,以篩選出不可接受之風險,擬訂適當之風險因應對策,用來修正、補充「拆除施工計畫書」。
筆者建議:
1.主管機關收到承商拆除施工計劃書,如察覺周邊有所謂的5大管線(水、電力、電信、瓦斯、衛工)等之存在,於建物拆除過程有潛在的風險,則應要求廠商到案說明施工作業及安全防護等作法。
2.拆除施工作業期間,建管機關應派員到現場檢查是否依照施工計劃書所寫如實、如式、如質作業,尤其是在工地周圍淨空、相關單位會勘、鄰居鑑定及安全/環境維護設施等。否則,得處以停工、罰款暨改善等作法。
3.建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推動「建築拆除危害評估制度」,要求「危險老舊建物拆除計劃」應納入「施工計畫書」外,也推動審查制度及工地施工查核制度。
4.建議主管機關未來應修改《營造業法》,把建築物/構造物之拆除列為「專業營造業」。
5.於《建築技術規則》中增訂「建築物拆除專章」,增訂相關拆除設計、施工方式、安全措施、回收再利用等技術性規定,俾利業者及地方建管機關有所遵循。
*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名譽教授、陽明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