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學校作法有目共睹,學生、家長也了然於胸,因此涉及教師霸凌學生案自然「忍下」。台北市大安區某明星國小就有男學童被女老師性霸凌,威脅要打119將男學童送去去勢。該案件廣為流傳,但家長要學童「忍下」,該校校方一知此事,但校方並未通報。同一教師另件違反性平規定案,該校陳姓校長(目前已轉調大同區擔任校長),並未依規定通報性平校安,反而將害人通報為暴力案件。老師對學生霸凌之統計(通報數、成案數)是否足以反映教育現場實況,相信讀者均有定見,而此定見應與教育部之認知有相當差距。
回到輕生案件,霸凌的確會提高心理疾患之可能性與嚴重程度,心理疾患也可能提高輕生的可能性,因為都是可能,所以沒有必然,自然難以論斷因果。沒有因果,刑事責任自然難以成立。就民事而言,因校方沒有專業預知學生會輕生,且已採行動用許多「輔導資源」,讓學生正向面對學校(及「回到學校被老師霸凌」之同意詞),因此沒有過失。在沒有民、刑事責任下,如何追究行政責任?而且校內已經盡力幫助學生了,只是學生還是輕生了,學校深表遺憾(說「遺憾」只是行禮如儀,不要當真(學校因為問題人物離開而鬆了一口氣)!學校沒有責任、不用負責喔!)。
司法體系也是共犯。觀察近期行政法院判決書,可發現法院判例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例如形式採取讓學童表達意見,依據校方之虛偽陳述做成裁量;對教師已明顯使用羞辱、暴力等法定體罰、霸凌事項,無視校方未依法對體罰、霸凌事件進行調查,反而依據校方虛偽陳述,逕自認定教師無體罰、霸凌。既然法院對學校說法不存一絲懷疑、全盤相信,校方做事何必依據事實?作文正是老師的專長,匯集一群老師撰寫違反事實之想像文不過是家常便飯。
校園環境難以撼動,學生申訴體系不具成效(時程過長、依賴校方說法(好複製貼上),司法體系對校方說法之審查密度過低,這些現象共同促成當前學生心理問題(當然還要加上衛服部認為學生自殺是高樓太多)。學校教師霸凌學生問題已積重難返,立法委員諸公還要修改「國民教育法」「將原懲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入法,更可能對已水深火熱心理受創的學生們落井下石。
改善校園教師霸凌學生問題之方法無他:公開、公正。如同此案件被媒體大幅報導、把鍋燒熱後,台中市教育局才如熱鍋上的螞蟻宣示善後(重點在「宣示」、而非「善後)。公正依據事實裁量、不偏頗。然公正並不存在校園環境,因此應成立獨立於教育體系(教育行政體系)之救濟單位方能確實改善師師相護之問題。短期可以落實並有成效之方式為:教育部發函全國各校1.必須落實兒童權利公約,違背公約精神之措施無效(此本為法治觀念,但教師就是沒有法治觀念);2.裁量必須依據事實,裁量理由必須說明所依據之事實,裁量理由必須與結果一致,如僅有理由,未附事實依據一律無效(此本為行政程序法規定之事項);3.學生一旦提出對教師霸凌之指控,或因教師而起的各種傷害,應依據學生之個人意願先行轉班,待學生身心恢復,並參考調查結果,決定後續處理。司法院發函各法院,1.要求法官應確實認知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2.行政規定、處分、裁量有違兒童權利公約者無效(兒童權利公約為國內法,位階本在行政規定之上。然並非所有法官均認知兒童權利公約位階高於行政規定);3.對學校提出之說法、理由,應檢視其事實依據,未具事實依據之說法、理由無效。且對學校提出事實之審查密度應高於學生所提供之事實。
*作者為台中市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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