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個案例,根據徐巧芯和張斯剛揭露的「查賄通報」,高雄政風還特別對第六選區的獨派大老郭倍宏青眼相待,既關注其選情、服務處成立動態,甚至連郭倍宏請出的選戰操盤手背景與過去輔選案例深入分析,還強調這個選區是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賴清德列舉的「全台十三個重點輔選選區之一」,「足見郭倍宏參選可能為本選區票源造成影響」,檢警調政風查察的是「賄選」,而非「選情」,郭倍宏事涉賄選要查,他是否分散民進黨的票源,干政風何事?遑論調查局和政風單位在民主化之後,早就取消政治偵防與政治情蒐任務,郭倍宏還不確定是否真的「違法(賄選)」,政風已經違反行政中立法。
「台獨金孫」監控「獨派大老」
高雄政風在查賄選報裡,還是指出郭倍宏有「賄選」之虞,理由是郭聘請前議員為選戰操盤手,且以每月八萬元的「對價」,號召當地里長為其後援會或競選總部的幹部,根據法務部函頒的「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屬「假借聘雇名義,發放薪資、工資、顧問費或其他津貼」之行為態樣,並建議調閱選舉操盤手與其親屬椿腳和輔選人員的金融帳戶。
這個指控不可謂不嚴重,但可討論的是,第一,里長固領有每月五萬的「事務補助費」,但不是「薪俸」,並非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的「公務員」,公務員不能兼職里長,但里長兼職並不違法,如果政風認為里長不能兼任候選人的競選幹部,或者可以兼任幹部但不能領有工作費、又或者可以領工作費但不能超過一定金額(高雄政風認為每月八萬元,超過里長事務補助費,顯有不相當或不合理的情形),那應該由法務部通函全國一併列為規範,而非由政風認為合理或不合理;第二,法務部函頒的例舉是「假借名義」,亦即借此名義但要有對價之實,才能構成「賄選」,所謂「賄選對價」,是金錢與選票的對價,而非與輔選工作的對價,亦即里長幫郭倍宏買票,才叫「賄選」,而非領了郭倍宏的工作費就叫賄選,若照高雄政風的標準,候選人豈不是只能請義務幹部,而不能支給其經費?那麼政風認為的「合理」才真是不合理。
因為賴清德將這個選區列為重點輔選,被高雄政風緊盯,郭倍宏肯定感慨萬千,什麼時候淪落到「台獨金孫」修理「獨派大老」的地步?正印證「國家機器壓迫他人的時候,我不說話,等到國家機器壓迫自己的時候,還有誰能為我說話?」諷刺的是,這一回是國民黨為郭倍宏「伸張正義」。看看郭倍宏痛陳「反東廠治國」的處境,莫怪「下架民進黨」的民意居高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