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文為:「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序文,及建立民主改革典範,立法院決議咨請總統,比照提名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之提名,組織『行政院長提名審薦小組』,並以總統推派之代表、立法院各黨團黨鞭、立法院各黨團所屬政黨推派之代表,擔任小組成員。該小組任務為:1.協助總統行使行政院長提名權,提名一位立法院多數能接受之人選;2.促進各黨團黨鞭,及政黨推派之代表,共同組成國會席次過半之執政聯盟組織,俾利聯合政府後續運作,咨請總統研處,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半總統制下聯合政府的憲法道理,在於雖然閣揆提名權屬總統,但內閣須對國會負責,總統提名時不尊重國會多數,勢必窒礙難行。順此而言,國會第一步,就是要公開說出自己的意志,要求總統提名閣揆時要尊重國會多數。過去總統提名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時,都有組織提名審薦小組的作法,因此國會以決議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其他議案」),要求總統提名行政院長也成立審薦小組,不算突兀;而審薦小組由立法院黨團黨鞭及各政黨(黨中央)推派代表組成、更有後續促成執政聯盟組織的任務,旨在透過國會決議,把聯合政府正確的操作方法定調,杜絕所謂全民政府、民主大聯盟等閣員席次不由聯盟內國會議員席次按比例產生的錯誤方式。
這個決議,表現的是國會的意志與憲政認知,雖然法律效果上只是要求總統研議、處理後函復,但運作此決議過程,就會形成支持這個提案的國會多數、以及反對這個提案的少數。自然地,支持此決議的政黨就是往後執政聯盟,而且也可透過此階段政黨間支持、表決通過此決議,當作給政黨不背叛聯盟、不隨意跑票的「練兵」機會,建立聯盟內的初步互信。
第二、等到行政院長產生、施政方針送立法院後,院會將方針交各有關委員會審查,並要求各委員會推派擔任初步小組成員。此舉一方面在彰顯國會對閣揆人選有權置喙,另一方面則在國會內部強化聯合政府合作的機制。
決議文為:「為強化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序文規定之精神,依立法委員所屬黨團席次分配,以成立聯合政府,行政院送本院之施政方針,除依本院職權行使法第三章規定進行報告與詢答外,另函轉本院八常設委員會,分別作為擬訂立法計畫之參據。本議案通過後,即交付八常設委員會分別處理,各該委員會應成立初步審查小組,由聯合政府所屬黨團之立委,擔任該小組成員,所有與本會期行政院施政方針有關之提案,應經該小組之初步審查後,始得續行議決。」
倘若要要求內閣人選直接送進國會當作議案,徵求同意,勢必引發巨大憲政爭議,以及是否變相回復97憲改前行政院長需經立法院同意的規定,可行性很低。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也取消了閣揆的國會同意權,但彼邦議事實務上援用第五共和憲法第50條,通過政策聲明的規定,在不能就閣揆「人事」徵求同意限制下,轉個彎就新內閣「政策聲明」要求國會表態、支持新內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