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姮燕觀點:離島移工逃逸,雇主人命與財力之損失應由政府承擔

2024-05-1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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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與本籍勞工曠職規定不同,且失聯通報機制未落實

依現行之《就業服務法》規定,移工一旦發生行蹤不明,雇主不用等待3天,即可立即透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立的「移工動態查詢系統」進行通報,通報系統應會立即傳輸移民及警察機關啟動協查。在該系統中,只要輸入失聯外國人的國籍、護照號碼、姓名、性別、失聯日期、失聯地點、失聯地址,以及雇主的基本資料即可。但縱使此新規定已更新並公告許久,仍有不少警察機關,仍舊認定移工失聯必須要三日後才能受理雇主報案。因此建議,勞動部等主管機關,有必要發文告知基層受理民眾報案的警察機關,確認逃逸移工通報的處理流程及時效規定。但就算雇主進行通報不難,只要移民署專勤隊不夠查緝人力及社會支持來積極追查逃逸,就是目前移工逃逸猖獗,每年逃逸數量不斷攀升直到目前近9萬人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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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移工聘僱制度中尚有一不合理之事,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員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外籍勞工,則必須「同時符合」連續曠職且失去聯繫達三日,雇主才能在移工「失聯3天後的3日內」,正式以「書面通知」當地勞工局處、勞動部、移民署及警察機關終止聘僱聘僱關係(通常此步驟若雇主有仲介,皆由仲介處理書面通知)。以至於就算移工已離開工作地點且不提供勞務,只要移工每天在Line或電話上跟雇主傳早安、晚安圖,這就視為有聯繫,而無法通報失聯。以上狀態對外籍看護離開照護工作而曠職,導致照護人力不足的受照顧者極不公平,因只要雇主或受照護者名下有聘僱外籍看護,就無法終止該移工之聘僱而聘僱下一位,因而拉長其無人照料的「空窗期」。

嚴格查驗證件及加強管理,能減少離島移工逃逸前往台灣工作

台灣本島提供逃逸外勞工作的非法工作機會多,常見茶農、旅宿業、餐飲業等尚未開放引進之產業別聘僱逃逸移工;在全台各地的小型工廠,也是逃逸移工的最愛;醫院或家庭也有不少逃逸家庭看護的蹤影,從事照護工作,接住因正式聘僱外籍看護曠日廢時而衍伸的照護人力需求。在人力市場,因為各行各業缺工造成「拉力 (pull)」,再加上台灣合理化移工逃逸之理由而輕罰,所以對合法移工就成為逃逸成為黑工的「推力(push)」。離島的人力資源短缺,於是引進移工;但當逃逸容易,且不是家庭類老弱病殘或需要進行捕撈作業的船長之錯,勞動部應把加諸在雇主管理責任上的空窗期罰則取消。而移民署則該積極查緝,並配合移工離開離島時的檢查流程,才能遏止逃逸歪風。畢竟所有居民、觀光客、移工等人士,都必須經由航班或船舶,才能往返離島與台灣時,這平均每年逃逸原在澎湖工作的525個移工,除了乘船偷渡外,仍採搭飛機與船舶的方式離開澎湖。因此目前在澎湖有657百名逃逸移工,且比例佔引進數量近20%之高,顯然是管理上出了重大瑕疵,甚至可視為國土安全的危機。因此建議失聯通報系統必須與登機、登船查驗身分證件之系統連結,且檢驗身分不該只是肉眼辨識照片,而應掃描證件建檔,才能將已通報失聯之移工,在離開澎湖時即予以遣返,甚至透過如此較為嚴格的把關,能夠增加逃逸的門檻、減少離島逃逸移工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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