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於上個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將於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勤業眾信表示,新《反洗錢法》是時隔18年來首次重大修改,除了將行政監管措施法律化之外,也對接了相關配套辦法,中國大陸反洗錢立法和監管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指出,新《反洗錢法》對於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例如房地產仲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提出了更高規的要求與更嚴厲的罰則。對於在中國大陸擁有股權與房地產的人來說,新《反洗錢法》將使台商家族傳承中常見的借名代持與資金流動問題更具挑戰。
新《反洗錢法》共7章65條,分別為總則、反洗錢監督管理、反洗錢義務、反洗錢調查、反洗錢國際合作、法律責任和附則。徐曉婷提醒,影響中國大陸台商的重點為下:
新增非金融機構、單位及個人的反洗錢義務
新《反洗錢法》第6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反洗錢義務。
關於特定非金融機構,新《反洗錢法》第64條係採用「列舉+兜底」的立法模式,包括:
1. 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房地產仲介機構;
2.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公證機構;
3. 貴金屬、寶石現貨交易的交易商;
4. 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
新《反洗錢法》要求單位和個人執行下列三反洗錢義務:
配合反洗錢調查(§10)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洗錢活動或者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並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
配合客戶盡職調查(§38)
與金融機構存在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金融機構的客戶盡職調查,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準確、完整填報身份資訊,如實提供與交易和資金相關的資料。
舉報反洗錢活動(§11)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洗錢活動,有權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舉報。
徐曉婷表示,實務上大部分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普遍尚未建立反洗錢之相關管理,新《反洗錢法》將迫使建置大量補強工作,增加管理成本。另外,上述規定將反洗錢義務更加明確,想利用非金融機構、單位或個人進行洗錢活動,將面臨更多困難及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