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消防人員的工作絕非僅有救火而已,一旦發生天災或重大事故,例如颱風暴雨、高雄氣爆、台南震災等公安意外事件,不分晝夜或平假日,消防人員都要馬上出動。不僅如此,甚至是「補蜂抓蛇」、「爬梯開鎖」、「酒醉路倒」、「電梯救援」、「情侶吵架」,甚至是「睡覺落枕」,都曾發生有民眾要求消防人員立刻到場「為民服務」,讓消防人員更疲於奔命。
不僅如此,依「消防法」第2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所以國內救護車通常都設於各鄉鎮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局,在消防人力已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再讓消防人員兼任救護員,既要救災又要緊急救護,無疑讓人力不足、超時工作的情形雪上加霜。
根據106年度消防統計年報,消防人員的消防緊急出勤次數,從民國(下同)72年的117,543次,到106年的1,100,323次,增加高達近10倍之多。然而,全國消防人員的服務人口數比,如以實際員額計算,每位消防人員大約要服務1,600位民眾,人力短缺的情形又以高雄市的1:1816、新北市的1:1838,以及台中市的1:1928最嚴重。如果單純只看統計數字,或許沒有感覺,但如果和國外相比,紐約是1:519、東京是1:731、香港是1:735、新加坡是1:925。換算下來,我國每位消防人員的工作負擔,大約高於國外二至三倍之多。
消防署針對人力不足情形所提出的「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雖然業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將自107年度起納入「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藉以爭取地方首長對消防人力的支持與重視。但即便如此,根據消防署的新聞稿,全國消防人員的「服務人口數比」,須至112年度才能達到1:1300,甚至要至117年度才能達到1:1100,但仍然不及鄰近的香港和新加坡。
在現行法制下,攸關消防人員生命安全及重要工作權益的「消防勤務種類」、「勤務實施時間」等事項,並非是由法律明文規定,而是訂於「消防勤務實施要點」。雖然,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關於機關內部之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事項,確實可以透過「行政規則」加以規範,但如此卻會導致消防人員的權益保障,相當程度必須取決於機關首長的政策規劃及資源如何分配之判斷。然而,繼續讓疲憊不堪的消防人員同時執行救火、救災的高危險任務,顯然對消防人員權益及公共安全均有所不利,對於高度涉及公共安全,而且對於公務人員權利影響重大之事項,先由立法者作成原則性之規範,在法理上似無絕對不可之理由。日前已有立法委員與消防人員共同提出修法建議,包括如何維護消防人員執勤時的安全、現場如有強酸強鹼等毒性化學物質,或與救災有關之資訊均應及時揭露、建立公正的殉職調查機制等等,都值得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