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或者,檢察官可能拿錯誤筆錄當證據。檢察官一般都以紙本筆錄作為參考,除非有特殊狀況,才可能回頭看偵訊的光碟。因此當法警拿筆錄給你簽名時,千萬要看仔細,一字之差,也可能影響到檢察官的判斷。
此外,檢察官還可能以證人身份傳喚心中的被告,把想問的問題問完後,再將你轉成被告,這也是非常不對的行為,因為被告享有緘默權,但證人卻必須具結,表示自己說的一定要是實話,否則就會受到偽證罪的處罰。但,等到檢察官話都問完、將證人轉成被告了,這時才享有緘默權,也就沒有任何意義。
改善檢察官問題,強化外部監督是重點
但,檢察官明明可能對人民造成嚴重的侵害,監督檢察官的機制卻是不足。
表面上,雖然有法院、監察院這些機關可以作為監督制衡,法院利用法官負責審理案件、檢察官負責偵查案件的分工來制衡,但效果有限,比如說如果檢察官利用職權收賄而不起訴,法官根本就無從制衡。而監察院只能針對檢察官的錯誤出報告,指出哪邊有問題,但如果檢察官不理監察院,那麼仍是無法達到制衡的效果。
若要避免檢察官濫權起訴或是利用職權作不法行為,強化外部監督的方式是必要的。例如公布檢察官的結案書類,讓民眾可以知道檢察官的處分是否有問題,在受到關注的情況下,較有可能審慎偵辨案件。再者,在法庭上,檢察官座席前面的名牌,都只有「檢察官」三個字,應該要像法官席會寫上法官的姓名一樣,公布檢察官的姓名才對。
在檢察官的問題尚未改善以前,民眾應該多多關心檢察官的監督問題,並且認識自己的權利,比如說警察要向民眾要求看身份證,必須要有充分的理由,若要進入民眾家中查看,更要有搜索票等等。否則,若抱著「司不關己」的心態而對檢察官的種種濫權行為漠不關心,等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也就求助無門,甚至一無所知了。
*本文選自司法監督媒體《法操FOLLAW》,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