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F報導也指出,2015年間,瑞士當局已從112名尋求庇護者手中徵收了21萬瑞士法郎。移民局則表示,此法規僅實施於部分難民。2015年間,4萬5000名難民中只有112人受到影響。
瑞士移民當局也要求,受庇護者在入境後最高10年間,都必須繳交10%薪資所得,償還政府庇護的成本,直到付清1萬5000法郎(約新台幣50萬6000元)。
非政府救援組織「瑞士難民委員會」(Swiss Refugee Council)發言人弗雷(Stefan Frey)抨擊這是「光天化日的搶劫」,「必須有所改變。」
打壓難民縮減其自立機會 對經濟無益
英國「海外發展研究所」(ODI)人道團隊資深成員塔尼亞(Tania Cheung)抨擊,丹麥與瑞士的相關法律及草案違反了2國都同意的《世界人權宣言》(UDHR)規章,是在一個人最脆弱的時刻落井下石的行為。
她表示,先前已有研究支持,難民可以提升當地的經濟表現,「但必須是他們得以融入社會、獲得就業機會的結果。」而充公他們的財物,只會提高難民對社會福利的倚賴,縮減其自立的機會。
塔尼亞也指出,丹麥政府聲稱這是對丹麥公民與難民的平等待遇,「但難民與丹麥國民原本就不處在相同的處境。」難民們的言語不通,也沒有人脈網絡,對整個社會文化背景都是陌生的,這些都會影響他們在異國尋找工作的機會與能力。
7個月內離境的退款規章,也只是表面上的合理。塔尼亞解釋,大部分逃離家園的難民,很難在幾個月內就安全返國。
塔尼亞認為,政府打壓難民的政策實地上是為了取悅部分特定選民的決策,阻止難民前來享用高水平的國家福利。但她提出ODI一份於2015年12月發布的研究報告,指出吸引難民的主要動力並非優渥的社會福利,而是該地區的就業機會,以及孩子的教育品質。
她抨擊,無論政府如何包裝,這類政策實質上就是掌權者從受難者身上進一步剝奪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