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律定義來看不只是肢體傷害,在台灣家庭中常見的言語暴力、經濟控制等都是屬於家暴的範圍之內,只要有受到家庭成員之脅迫都可以向外求助。
另外針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家暴法也有相關保護,如提供或轉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目睹暴力兒童的創傷也是相當沉重的,包含生心理傷害,可能讓孩童經常處於恐懼中導致精神疾病產生,嚴重時甚至影響孩童的智力、語言發展或身體的發展等。
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也可能對日後的人格與性別關係產生影響,如習慣用暴力解決問題、在未來組成家庭時複製暴力行為,造成惡性循環。
女性主義觀點
女性主義觀點認為,夫妻間的權力關係不容被忽視,男性普遍在婚姻中處在優勢與支配的地位,而這是來自父權社會結構與相關意識型態所帶來的影響。
我們必須關注在「權力」(power)與「性別」(gender) 兩個核心焦點上,婚姻暴力的背後其實是性別與權力結構上的不平等,是父權社會中男性控制女性的一種形式,此源於家庭強化男性至上的態度與組織方式。
有許多學者及專家認為,婚姻暴力與文化有關,朱柔若、吳柳嬌認為,受暴婦女的存在,是性別權力結構失衡所產生的社會問題。張晉芬也指出,家庭暴力既是性別權力不平等的結果,也反映出男人將將女人當成「家產」看待的普遍心態,並認為,家庭暴力事件並不是個別家庭或個別男性的問題或行為,「在父權價值觀裡,丈夫對妻子的掌控是攸關男人面子的事」。
結論
由以上可看出,家庭與婚姻暴力是性別與權力的角力過程,是社會問題而非個人問題,個人資源差異、性別權力關係失衡是家庭婚姻暴力的重點。
要解決婚姻暴力問題的最基本方法,是改變社會和家庭男尊女卑的意識形態,及使婦女在經濟上更為獨立,讓女性在社會各領域中有更平等的參與。而在父權結構上加諸給男性的各種男子漢氣概與經濟重擔等壓力也應該被瓦解,男性在父權體制下無法輕易抒發情緒與外界壓力的後果,使男性更容易使用家庭暴力來面對自身無法解決之問題。
增進女性社會地位與強化社會協助資源管道、瓦解父權體制加諸於男性之壓迫,如此一來各種以婦女、孩童為對象的暴力,方能相應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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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朱柔若、吳柳嬌(2005),〈行動主義、女性主義、社會學、與實務界的多元對話:台灣婚姻暴力研究之檢討〉,《南大學報》,39(1): 1-16。
高惠珠(2006),臺灣女權論述發展的考察 - 以婚姻暴力為例,《網路社會學通訊》第59期。
張晉芬(2003),性與性別社會學。
今周刊,家暴法21週年》15歲遭性侵生子、7年日夜凌虐...她選擇「鐵鎚殺夫」結束地獄婚姻。
重大歷史懸疑案件調查辦公室,【鄧如雯殺夫案(上)】「殺夫」成為年度關鍵字,婚內暴力讓全臺女性總動員。
作者介紹|陳冠霖(Tân Kuàn-Lîm)
因為喜歡觀察社會現象和政治評論,時常發表個人觀點而產生了這個專欄。內容主要談論勞動正義、台灣獨立、性別平權、時事評論等議題。希望能透過我的文章讓台灣對於社會議題有更深的認識,讓社會多一點正義和溫暖。
本文/圖經授權轉載自方格子(原標題:「今晚總算可以安心睡覺了」鄧如雯殺夫案今27年 家庭暴力如何減少?)
責任編輯/連珮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