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調動:名為調職,實為懲處
C擔任某機組的副班長,契約中有明定雇主可以調動。
因為工資的糾紛,C與雇主鬧上了勞資爭議調解。雇主雖然接受調解、給予C工資,但卻以C違反公司規則「挑撥、造謠不利公司」而將C降為一班組員,扣除津貼與加給,C因此告上法院。
法官認為,本案中C申請勞資調解並不符合公司的處罰規則,雇主的處分不合理;其次,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動也不能調降勞工的工資、工作條件,雇主調降C的職位與加給不符法規;最後,雇主又無法說明調動有合理、必要性,因此判決雇主的調動「違法」。(參考桃園地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
違法調動:遷店逼人走
D原本在新北市上班,後來雇主因為營業需要而決定收店改在桃園開店,一併將D調往桃園。雇主說,D如果不願意調動,頂多給予10天薪資要D另謀出路,D不服氣就起訴這個雇主。
法官認為,即便這個調動具有營業上的必要性,但是D從新北改在桃園上班的話,通勤時間要從4分鐘變成將近50分鐘,雇主顯然沒有考量D的生活影響,只拋下一個10日工資另謀出路的條件,沒有因為D通勤時間上升給予任何交通補貼,因此本案的調動「違法」。(參考新北地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
所以調動是否合法,要綜合「通勤時間」、「調動理由」、「工作條件」
從上面幾個案子我們可以知道,調動是否合法,不是因為雇主有需要就說了算。不僅契約要事先約定,法院也會看勞工的通勤時間、工作條件有沒有改變、改變的合不合理,以及雇主調動的真正理由是什麼。
因此,雇主調動應該遵守調動五原則,如果違反任何一個原則,就有可能是違法調動。
被違法調動該怎麼辦?
我國法院認為,違法調動時勞工可以「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勞動法令,以至於有損害勞工權益的可能,勞工不需事先通知雇主就能自行終止契約,還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請雇主付資遣費。簡單來說,就是勞工可以拍拍屁股走人,還可以叫雇主負責任。
假如雇主不顧你的意願、調動你的職務或上班地點,有可能雇主是違法調動,你不見得要忍氣吞聲,試著向雇主抗議、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甚至是起訴,千萬不要放棄自己的權益!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律師談吉他(原標題:什麼情況可以調職?調職有什麼權益保障?)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