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少李宗瑞涉多起妨害性自主案,法院裁定應執行29年10月確定,入監服刑中。李宗瑞以刑期過長、深感悔悟為由向高院聲明異議遭駁回,不服提起抗告,日前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李宗瑞被控從民國98年起(2009年)到台北市的夜店把妹,將多名女子帶回住處性侵並偷拍過程,遭台北地檢署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
刑事部分,李宗瑞被控偷拍性侵5名女子,判刑20年定讞,被控偷拍性侵9名女子部分,遭判處刑度總計39年2月有期徒刑定讞。
台灣高等檢察署107年間(2018年)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台灣高等法院審酌有期徒刑執行上限最高為30年,以李宗瑞涉及18個強制性交等罪,裁定合併執行徒刑29年10月。李宗瑞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李宗瑞今年向台北地檢署聲請重新定執行刑遭否准,據此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而向台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
李宗瑞主張,他所犯罪名宣告刑最長為5年2月,各罪宣告刑合計65年7月,高院裁定應執行29年10月,僅差2個月即達上限30年,遠高於各法院裁定各類重罪案件合併的應執行刑度。
李宗瑞另主張,他的刑度被酌減2個月,法院未考量數罪併罰的全部犯罪關聯性,也未審酌部分罪名的侵害法益同質性高,法益侵害的加重效應可遞減,另考量生命有限,原裁定過苛,已深刻悔悟,希望加倍彌補被害人及社會公益。
高院裁定指出,李宗瑞聲明異議內容,僅指摘高院107年間所定的應執行刑裁定有不當,未指出檢察官執行指揮有違法,不符合聲明異議要件,因此裁定駁回。李宗瑞不服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日前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