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尚謙觀點:大法官受理Metoo案件,為兒少開救濟之窗

2024-03-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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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於該聲請書中的法律意見認為,追訴權時效制度(特別是對於性犯罪)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暨該公約第17號一般性意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第18號一般性意見:不歧視、第31號一般性意見:《公約》締約國的一般法律義務的性質、第32號一般性意見:在法院與法庭前一律平等及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第35號一般性意見:人身自由及安全(《公約》第九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準此,牴觸我國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6條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以及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保障性別平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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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適用 顯然過苛

因法律規定致於特殊個案無法顧及實質正義,致使於個案中顯然過苛之情狀,大法官亦在歷年解釋中亦有諭示「有關機關及法院遇有顯然過苛之個案,均應依本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置。」、「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等語(大法官解釋第641號、716號、786號、810號、憲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

何謂法律規定致於特殊個案無法顧及實質正義,致使於個案適用中顯然過苛?本案,以及其所涉及的廣大被害人因當年年幼無力反抗,乃至於終生陰影的Metoo事件群體,對她們來說,連地檢署與法院都不得其門而入,正是於個案中顯然過苛的結果。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的作者林奕含在自殺前一個月接受專訪時曾表示,在書寫時的過程極為痛苦:「因為即使我寫了,那些確實瘋了的房思琪,或是不能再去上學,被父母關在家裡不見天日的房思琪,也不會再出門,不會神智清醒…」

創傷遺緒 如何療癒

「三歲的時候被保母一家性侵的作家陳潔皓在其描述兒時遭受性侵經驗的書《不再沉默》中寫道:「三到五歲,我像是一個坐牢的孩子,五歲後,我仍然身處牢房……」「三十年來,他一直等待有個人對他說:不是你的錯。沒有一個小孩應該經歷這些。」幼年遭受性侵的經歷,讓他們即使成年後,依然籠罩在童年受虐的創傷後遺症中。幸運一點的,還可以藉由身邊的人的支持重新正視創傷而慢慢療癒;走不出來的,最終也只能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法思齊,同前引述)

雖然我國立法委員亦意識到此問題,如去年民進黨立委周春米、黃世杰、賴品妤皆曾表示,年幼的性侵受害者在許多案件中,都是成年後才產生意識,但民法追訴權時限已過,導致被害人無法要求賠償,民法應針對此一特殊狀況、將「10年」的追訴期限改為「被害人成年後20年內」。時代力量亦表示,除了性平三法之外,臨時會應納入延長兒少性侵追訴時效的刑法修正案,不遺棄任何一位被害者,接住所有受傷的人。其餘各黨派皆提出採取相同類似立場,然而迄今皆未修法通過,孰令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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