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步來說,就算大陸人民真是「外國人」,以後若有中國大陸人民在臺灣遭到國家公權力或公共設施侵害,恐怕還是要賠的。為什麼?因為國賠法第15條不是說外國人一律不賠,而是要依「互惠原則」或「對等原則」決定賠不賠。而對照來看,中國大陸的「國家賠償法」並沒有規定「不賠臺灣人」!大陸的「國家賠償法」第40條規定,也跟臺灣一樣,只對「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採取「互惠原則」。而我們都知道,中共一向都是把臺灣同胞都當成中國公民,所以也並沒有排除適用大陸的國家賠償。這麼一來,在互惠原則下,就算蔡英文陳建仁賴清德聯手發一百個函釋,大陸人民在台灣受到公權力或公共設施傷害,依然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其實,國家賠償本來就不該去區分「受害者國籍/戶籍」。國家的侵權賠償責任,而應該是對所有「受害者」賠償。就像本案的大陸遊客,開開心心來臺灣騎自行車旅遊,居然遭到路燈電擊死亡。公共設施如此的瑕疵,造成這麼嚴重的傷害,難道只因為是外國人、大陸人,就不用賠償?法務部在今年2月,曾經公開表示「因現行國賠法條與現代人權保障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未盡相符,因此將刪除平等互惠原則,未來新法通過後,凡於台灣領域內發生國賠案件,不論國籍,均得依法請求」,這才是合理進步的作法。在民國100年,政府也曾基於人權的理由,刪除「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有關「互惠原則」的適用,使所有「受害者」均得請求補償。如果「補償」都不分國籍、戶籍,那「賠償」怎麼反而排除外國人呢?具有天主教聖墓騎士頭銜的閣揆陳建仁,在平等、人權上如此倒退,有遵循耶穌普愛世人的榜樣嗎?
務虛臺獨純屬詐騙
說實在,民進黨政府若是真心想要落實「大陸人不能適用國賠」,那最簡單的辦法是修改國家賠償法,明文規定「大陸人不賠」;若想要正式、全面宣示「大陸人就是外國人」,那該做的是裁撤陸委會並廢止兩岸條例,將大陸人一律適用「外國人」的規定。這兩者不敢作,卻在函釋上瞎搞帶風向。弄了半天,大陸人還是可以適用國賠,大陸人依然不是外國人,陸委會繼續和外交部共存。臺獨是虛(一點兒也不「務實」),兩國論是空,把支持者當白痴來詐騙。唯一的功能,或許就是在選舉期間擺出姿態,希望吊出國民黨大喊「一中」,然後趁機罵人賣臺舔中,如此而已。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