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 馬文君與海鯤艦

2023-10-0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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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開判決與法規意旨,憲法第59條與第70條,立法委員即便,腦袋發熱,想增加潛艦國造預算,都係違憲,馬委員合憲審查,刪減凍結預算,豈容抹黑?此其一;且依預算法第52條,附上不確定是否發生的「條件」或是必然到來的「期限」皆為預算一部,除非非法,否則政府仍受限制,若須國防部官員,報告與補強潛艦事項,哪是無法實現的條件?此其二;退步言之,即便將「潛艦製作,未有報告或改善」,定性為「法定外決議」,也無損行政機關行事,畢竟祇有建議性質,又何來馬委員掣肘,讓造艦計畫停擺之說?此其三;總上三者,可破「立委凍結潛艦預算乃叛國」之說,讓民脂民膏,像買巴西蛋,光怪陸離,才真禍國殃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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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潛艦船舶建造,依嚴審代替事後修補,防患未然:

按《民法第189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等語,定有明文。又按《最高法院 民事裁判72年台上字第2225  號》:「土地所有人開據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工作物受其損害,民法第七百九十四條定有明文,此係保護他人維持社會公共利益之規定,定作人違反此項規定者,應推定其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上訴人台灣銀行固非建築設計之專家,而係委由蔡某承攬設計,惟定作人依法令負有為特定事項之義務,而使他人代為該事項時,定作人就該他人之過失或不適當之履行,即便仍應負其全責,不得因該他人之代為履行而免其義務。」等語,著有明文。

又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372號》:「…又該鑑定結果亦指出船舶航行振動及噪音之主要來源為主機發電機、馬達、泵及螺槳等,亦即船舶航行時之振動及噪音主要來自於機械之運轉,故縱使艙間地板有前揭鑑定結果所述之凹陷,以地板為船艙間具固定性之裝潢,其本身並不因船舶之航行而發出聲音,若無其他損壞、鬆脫之情形,尚難認為單純之不平整即足以增加船舶航行之振動及噪音,再者,一般船舶於甲板處皆有拱高之設計,且航行姿態大多為艏仰,此均有利於甲板之排水功能,而船舶航行時因受風浪影響所產生之自由運動亦有助於甲板排水,縱艙間地板有不平整之情形,尚不致造成積水問題,又室內艙間因其積水之可能性本即不高,縱有積水問題,應僅影響地板或部分裝潢,至一般船舶電纜路線則因其裝設位置關係,並不受艙間積水之影響,是縱使系爭遊輪駕駛甲板後方曝露區地板之凹陷量超出容許範圍,依該鑑定結果之說明可知,亦應無被告主觀上所慮之將導致積水,進而影響船舶之正常使用等問題,況且駕駛甲板後方曝露區地板若經重新鋪設被覆後,該項瑕疵即得修補,且該項瑕疵本未達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之程度,亦不致減損系爭遊輪之效用,相較於系爭遊輪船速未達合約規範之瑕疵應較此項瑕疵為重大,而被告猶不得以船速不足之理由解除系爭契約,則被告更應不得以此作為解除契約之事由,被告所辯尚非可採…」等語,著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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