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死刑,刑不刑 我國真的需要死刑嗎?

2024-04-25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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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我國的監獄行刑法對於受刑人是以「教化」為目的,最近爆紅的電影周處除三害的主角原型人物劉煥榮,於民國82年時槍決伏法,但以他的在監表現來看,在監時有悔過心意並且認真學習技能的受刑人,不就達成了監獄行刑法所謂教化的目的嗎?達成教化的人有與社會隔離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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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談論到死刑對於犯罪率上升的問題,依內政部的調查雖然我國與廢死國家相比,故意殺人犯罪率較於廢死國家低,且大法官釋字第194、263、476號也皆認為死刑可以警惕犯罪,但據內政部警政署的警政統計年報顯示,我國於110年並未執行死刑,109年時執行死囚翁仁賢一人,110年發生故意殺人有212件,109年故意殺人有238件,由此可知故意殺人案件在我國反倒是在沒有死刑的時候呈現犯罪發生案件數量較有執行死刑的時候少,犯罪率與廢死是否相關仍有疑慮。

至於廢除死刑的民意基礎,我國的大法官的選任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必須由總統提名及國會同意,總統與國會都是由我國人民選舉產生,間接由總統任命與國會同意產生的大法官屬於間接民意,對於大法官認為死刑違憲「沒有民意基礎」的說法,我認為其實並不正確。

綜合以上結論,以我的立場認為,多數的殺人案件大都出自於加害人不得已或其他原因,若今天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決,加害者其實沒必要選擇以極端的手段和以犯罪方式解決,若在他人不得已的情形仍科以最嚴重之極刑,其實對於加害人有過於苛責及情輕法重和罪刑是否相當的疑慮,除此之外若死刑作用僅訴諸於應報,並非解決問題,在於不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卻選擇解決民眾生命達成刑罰,與比例原則屬實相悖,刑罰和法律的出現除了在於預防犯罪與應報懲罰,更重要的是防止每個人對於自己權利的濫用和解決社會所存在的紛爭與問題,達成社會的穩定和平,若死刑僅為了個人應報而非公共利益,與私刑正義其實並無區別,且若僅憑應報觀點而忽略背後原因,其實對於加害人來說也不公平,也並非實質的正義,在無法達成公共利益和實質正義的情況下,死刑應該廢除。

至於廢除死刑後的替代方案,我認為現行對於無期徒刑與假釋門檻的規定足以作為替代方案,至於終身監禁則持保留態度,原因是現行的無期徒刑假釋制度再犯率就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確實較低,且若是實施終身監禁,則會有囚情不穩的疑慮,例如2015年發生的高雄監獄挾持事件,根據矯正署調查報告,六位受刑人的刑期皆為20年以上也包含無期徒刑,除了認為監所管理有些許問題,均一致認為刑期太長,對於人生無望因而再次犯法,雖無期徒刑與假釋可以作為替代方案,但我國的獄政管理與受刑人的問題仍是需要留意的。

*作者為淡江大學歷史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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