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調降遺產贈與稅迄今,已經六年多了,終於有媒體提出呼籲,認為應該要重新檢討調高稅率。我曾經斷斷續續講過幾次有關遺贈稅的理論基礎,但是每次都限於篇幅而不完整。現在,就讓我把遺贈稅的理論基礎與當年醜態一次講清楚,希望能對現在調高遺贈稅的共識有些幫助。
遺贈稅是子孫對未知出生家庭的保險機制
從父母親的角度來看,留遺產給子女是他們希望藉此嘉惠子女,墊高他們的立足點。但是如果從子女的角度觀之,想像子女不知道會出生在有錢父母家或貧窮父母家。若有一個遺贈稅制,能夠把運氣好、生在有錢人家子女的立足點拉低一些,並以其收入協助運氣不好、生在貧窮人家的子女,墊高其立足點,則遺贈稅像是子女世代立足點的資源重分配,是子女輩在「不知自己將生於何種家庭」情況下的一種「保險」機制,是為遺贈稅理論基礎之一。
遺贈稅可矯正能力與資源之間的可能錯誤配置
一般而言,子女創業發展需要資金掖助,而且對能力越強的人而言,資金掖助的邊際報酬越大。由於窮人子女資本掖助少、富家子女資本掖助多,所以窮而能力強者資本不足,但是富而能力弱者資本偏多。由於家庭財富與子女能力通常相關性不高,故我們常見富二代無效率地揮霍,而窮二代有能力者徒呼負負。國家課若干遺贈稅進而協助能力強但資本不足的窮小孩,就能改善整體經濟的資本分配效率,是為遺贈稅理論基礎之二。
遺贈稅合乎動態社會公平
哲學家Ronald Dworkin指出,動態公平的社會應該是「多回饋努力、少獎勵機運」,英文是 ambition sensitive, endowment insensitive。父母的遺產贈與對子女而言是天上掉下來的機運,完全與他們的努力無關,是最典型的 endowment。所以從公平的角度來看,應該要對遺產贈與給予若干抑制,此為遺贈稅理論基礎之三。 除了以上這些遺贈稅理論基礎,我也要藉此釐清一些錯誤觀念。
不能以稅收多少判定該課何種稅率
坊間有所謂「遺贈稅率調到百分之十,才能收到較多稅收」,以此去合理化 10% 的稅率。姑且不論這稅率與稅收之間的因果論述極為薄弱,但即使前述稅率與稅收之間的關係是確實的,這也只是租稅設計的考量之一,絕對不是唯一角度。例如,服兵役期間越長,人民逃避兵役的動機就越強,但是兵役期之長短,絕對不只是建立在「X 役期能夠使逃避兵役人數最少」這樣的狹隘思考之上,還有許多其他的國防機動性、戰技培訓、公民意識等複雜考量。租稅設計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