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專法通過,蔡英文當作政績大肆宣揚,更有人發起「向總統道歉大賽」,網路上慶賀之聲一片,彷彿這一切的一切,都是蔡英文的政績、都是民進黨的功勞。然而,追本溯源,其實是司法院大法官從憲法的高度保障了同性婚姻的權利,而非特定黨或特定人之功。
筆者無意否定支持同婚法案的立委這一陣子以來的努力與付出,但是筆者認為,保障同志婚姻自由的最大推手,其實是司法院的大法官諸公。有大法官領在前,才使得立法院形成通過法案的壓力。其實,立法院多數黨甚至還有立法怠惰之虞,才導致這次的同婚法案,只能以部分同運人士認為「專法就是歧視」的形式通過。
在2017年5月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48號解釋中,明確指明民法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儘管司法院大法官為了不過度干預立法權,留給立法者2年的時間進行立法,且採取修民法或者立專法的形式,屬於立法者的立法形成自由,不過大法官解釋文中將「婚姻自由」適用於相同性別二人,因此相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結合也只能定義為「婚姻」。由於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具有等同憲法的效力,這才使社會開始討論與正視同性婚姻法案的立法議題。
可以說,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領在前頭,才使得同性的結婚登記能夠在今天以專法的形式獲得保證。在這一點上,與其說要感謝蔡英文、感謝民進黨,其實大家更應該感謝當時的大法官們,而且當時的大法官,多數更是馬英九總統時期任命的大法官。
更值得指出的是,儘管大法官特別指出了2年的立法期限,且當時的同運團體也積極主張直接修民法,且認為「專法就是歧視」,但是在這段期間內,我們卻沒有看到當時立法院的多數黨民進黨對修正民法或者立同性婚姻法案進行任何動作(當然,少數黨國民黨也沒有甚麼動作)。畢竟,儘管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已經通過,但是台灣社會多數民意似乎還對同性婚姻有所疑慮,執政當局未盡宣導與社會溝通之責,多數黨也未運用「一例一休」時的魄力與影響力直接修改民法,使得在愛家盟提出的公投通過後,讓「修民法」這個選項成為不可能。
愛家盟所提出的愛家公投,固然代表台灣多數民意對民法婚姻「一男一女」的堅持,不過囿於公投僅有法律位階,且司法院大法官違憲審查的機制之所以存在,本來就是為了避免多數決可能侵害少數權利等流弊(否則一般案子都不要法官,直接全民審判,最合乎民意),因此無法撼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保障同志族群「婚姻自由」的憲法位階。儘管如此,公投結果也明白指出人民無法接受直接修正民法,因此,在「2年大限」屆滿前,只能採取之前被部分同運人士指為「歧視」的專法方式,保障同志的永久結合關係。
實際上,行政院提出、並獲得國會多數黨同意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儘管第4條提出是進行「結婚登記」,不過綜觀全文,用詞上可謂字斟句酌,除了「結婚登記」一詞外,並無「婚姻」或「結婚」之詞的出現,對於同性永久結合的關係,也未在法律上稱為「婚姻關係」,而是通稱「第二條關係」。從專法的形式本身到「第二條關係」的稱謂,其實對部分堅持「專法就是歧視」的同運團體來說,應該更是赤裸裸的歧視與偏見。
儘管無法修改《民法》、只能修訂專法,更充滿許多「第二條關係」這種曖昧條文,似乎顯示執政當局疏於與社會溝通,立法院也疏於在大法官解釋給予的兩年時限內一股作氣擬定出完全符合同志團體期望的民法修正案,不過現在一切似乎都淹沒在對蔡英文總統的讚揚甚至道歉之下,有誰還去計較這個所謂亞洲第一個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其實從法案的名稱到法律條文的內容,都充滿曖昧與妥協,甚至是部分同運團體之前曾主張的「歧視」?不過,同性的結婚登記終於能夠獲得法律上的承認,這一小步來得不易,也確實值得給予慶賀了。
*作者為前國民黨青年團總團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