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島與中華民國
如果國際法院被要求裁判南沙群島的合法所有權,它勢必要解開一個盤根錯節又相互牴觸的各種主張。六個國家可能會涉入:法國:依據它在一九三三年的發現和占領,以及一九四六年十月的再度占領;菲律賓:依據副總統季里諾一九四六年七月的宣布(可能還有美國做為殖民國家在一九三〇年代的活動);(台灣的)中華民國:依據它在一九四六年十二月的占領及此後的活動(雖然因為它不是受承認的聯合國會員國,不能向國際法庭直接訴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主張乃奠定在中華民國的行為的基礎上,它必須是合法的「繼承國家」(successor state),才享有此權利;越南:依據它是法屬印度支那的繼承國家及其後續行動提出主張。
國際法院需要決定的第一件事是「關鍵日期」(critical date)——重大事件發生、且爭議已經「具體化」(crystallized)的那一刻。選定那一天通常會攸關結果的裁定。例如,如果國際法院在一九四七年被要求裁定太平島的主權歸屬,它可能做出有利法國的裁定,根據是法國早在任何國家之前已清楚提出主張、且「占領」(在法律意義上)了它。但是如果今天要裁判,法官或許決定要納入更多近年事件——尤其是過去六十年法國明顯沒有維持它的權利主張——而可能有利於中華民國。
「關鍵日期」還有另一層意義:在這個時點之後,爭議當事人所採取的行動在國際法眼裡沒有效果。由於爭議已經「具體化」——各造都已經表明立場——新蓋一條跑道、把島嶼納入某一省市管轄,或是在新地圖上把它們標出來,在國際法院法官的裁定上已不具任何份量。以南中國海這個案例來講,「關鍵日期」肯定是在幾十年前。各個島嶼的主張國似乎不明白這一基本法理,一再地做出不相干的姿勢,和抗議別國所做的不相干的姿勢,即使它們在國際法上不具任何意義。它們只是他們大賽局中另一些咋唬策略罷了!
如果各造要提訴的話,國際法院或許會被要求裁示,對太平島的權利主張是否只是針對太平島本身的合法主張,或是對太平島緊鄰地區的主張,或甚至是對整個南沙群島的主張。過去是有先例的。例如,一九三三年針對東部格林蘭(Greenland)的地位做裁決時,國際法院實質上決定,一個國家未必需要實體占領一個偏遠、荒涼島嶼的每一部分才能聲張對其全部擁有主權。如果遵循這個先例,對太平島主權的裁決就有可能適用到它所座落的珊瑚礁——通稱堤閘灘(中華民國稱之為鄭和群礁)——之其他地貌。它們包括越南人占領的鴻庥島(越南名Dao Nam Yet)、敦謙沙洲(Sandy Cay,越南名為Da Son Ca),和舶蘭礁(Petley Reef,Da Nui Thi),以及共產中國占領的南薰礁、西南礁和安達礁,它們彼此相距都不超過四十公里。不過,國際法院也可能裁決這些都是個別的島礁、各有各自的權利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