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詐騙集團視同幫派 最重判刑10年

2017-03-31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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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31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條文,未來打擊詐騙集團將更有力。圖為在肯亞被破獲的台灣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資料照,美聯社)

立院31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條文,未來打擊詐騙集團將更有力。圖為在肯亞被破獲的台灣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資料照,美聯社)

先前多起海外詐騙案讓台灣人正視到詐騙問題的嚴重性,為因應詐騙集團猖獗,立法院31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只要結構性組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且觸犯最重本刑逾5年之罪者,將被視為幫派,可能面臨3年到10年有期徒刑。詐騙集團、電信詐騙等案件除了原有的詐欺罪外,也適用此修正條文加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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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定義組織犯罪是3人以上的幫派、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的集團性組織,但實務上少有組織會以「犯罪」為目標,且越來越多元的犯罪行為,也已經不僅限於脅迫性或暴力性。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自1996年施行後,已有20年的時間未更動,但社會情勢及整體相關法制仍持續變動,造成條例已有不合時宜的疑慮。本次的條文修正案的重點包括確定犯罪組織的「定義」,不限於集團性、常習性之組織,不限於暴力犯罪。修正後的條文明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最高得併科1億元罰金;參與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若違反者為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則加重其刑2分之1。

在針對打擊跨國電信詐欺上,除原先能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的詐欺犯罪集團,與原有《刑法》339條之4詐欺罪之外,也會依據修正後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的處罰規定懲處。

而為防詐騙集團「招兵買馬」擴大組織,新條文中也新增規定,未來若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招募未成年人,將加重2分之1的刑期。法務部也表示,修法可使未來檢警偵辦組織結構性犯罪時,有著更為強而有力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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