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雖已通過《動物保護法》,但對愛護動物人士而言,這套法律不見得真的能保護動物。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引農委會的統計表示,10年來光是被用於動物實驗的狗就高達3941隻,其中2186隻在實驗中死亡或被安樂死,其餘可能轉用其他實驗、教學訓練;除了狗以外,台灣每年也有上百萬受法律保護的脊椎動物如獼猴、鼠、兔子、貓咪等被用於實驗,經歷種種痛苦待遇,如割去臟器或注射病毒,但農委會2012年統計的全國213個動物實驗機構中,有編制獸醫者僅76個,無論是實驗機構管理、計畫審查、實驗程序監督都充滿漏洞。
然而,國內有關動物實驗的法律依據少得可憐,目前只有《動保法》第15、16、17、18條,以及農委會依《動保法》第16條第3項所訂的「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在規範不足的狀況下,陳玉敏指出,就連實驗動物的來源都亂七八糟,過去曾有到夜市抓兔子,或從收容所領狗去作實驗的狀況。農委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科長林宗毅也坦承,現行的動物實驗相關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實驗動物的來源,也就是說,實驗機構可以從任何地方取得動物。
至於台灣現有的213個實驗機構,陳玉敏表示,農委會目前是授權包括學校或醫院在內的各個實驗機構,要求他們成立自主管理小組,進行「球員兼裁判」的審查,因此,農委會未來應參與實驗機構的外部查核,實際瞭解動物健康狀況,並確保獸醫的加入,遇到不合資格的機構就該裁撤,若任何一個廠商或藥廠要進行實驗,則必須遵從動物實驗的「3R」倫理原則(Replacement、Reduction、Refinement),意即確無替代方法、最大限度減量與動物福利最佳化。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則說明,希望這些訴求都能透過「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的修法來達成,據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的了解,農委會目前算是有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