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王雪峰控丈夫王作良家暴,提告求償,高等法院今天下午判王作良須賠償王雪峰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49歲的王雪峰,任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第三、四、五屆立法委員,曾參與家暴法的起草,親臨丈夫家暴時原本選擇原諒,但最後仍主動站出來提告。
法院第一審判決施暴者王作良賠償王雪峰200萬元,全案經上訴二審法院,高等法院今天改判王作良須賠償100萬精神撫慰金,因一、二審判決賠償金額價差未達規定的150萬元,因此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民國98年王作良曾立過悔過書,承諾「王作良向雪峰致歉,保證日後不得有任何不當人體傷害行為」,卻在不到半個月的時間再度施暴,導致王雪峰的頭、頸及大腿等多處受傷,及精神上的痛苦,判決王作良賠償100萬元。
王雪峰曾表示,王作良婚後性情暴躁,常無故動粗且變本加厲,法院這次判的太少了,她會將賠償金額全數捐作公益,並與王作良離婚。王作良也曾主張王雪峰因患有睡眠障礙與身心症,長期服藥,他不離不棄卻被誣陷,對於這次的判決,王作良委任律師回應,對判決結果不服,王作良並沒有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