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於2016年因違反《反洗錢防制法》,被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 New York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處以台灣金融史上最高罰款1億8000萬美元(約當時新台幣57億元),金管會也裁罰兆豐銀1000萬元。兆豐銀認為時任董事長蔡友才與時任總經理吳漢卿未善盡職責,提告求償57億6195萬餘元。台北地院歷經5年審理,認為裁罰與2人是否怠忽職守無因果關係,判兆豐銀敗訴,蔡友才與吳漢卿免賠,可上訴。
兆豐銀主張,蔡友才與吳漢卿對紐約分行的缺失沒積極預防也沒改善計畫,還輕忽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的金檢報告嚴重性,認為2人對美國1億8000萬美元與金管會的1000萬元裁罰要負責,為此向蔡友才與吳漢卿連帶求償57億元。
台北地院:2人行為和裁罰並無因果關係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5年後,指出相關事證難以認定蔡友才與吳漢卿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也認為2人的行為和裁罰並無因果關係,求償沒有依據判兆豐銀敗訴,蔡友才、吳漢卿免賠。
此外,蔡友才日前也被控違反《金控法》特別背信、《證交法》內線交易等罪被求處12年重刑,一審台北地院刑庭認定蔡友才僅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11月時被判9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