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瑪莎拉蒂事件」震驚國人,只因擦撞小車禍,富二代惡少糾眾將大學生打殘住進加護病房,真的是「沒死也半條命」了!看到過程令人髮指,可惡行徑不像人類行為,警方執法爭議更惹非議,當場「縱囚」絕對違法。
警方目測現況以傷害罪處理就屬離譜,自作主張放人更為不可思議違背專業,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司法警察尤責無旁貸,現行犯定義為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被追呼為犯罪人或持有兇器顯可疑犯罪人者,以現行犯論,也就是所謂視同準現行犯,即便只是現行犯供述且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情況急迫司法警察仍得逕行拘提,按規定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應即解送」檢察官,除非所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告訴乃論罪其告訴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方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既然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現行犯必須隨案移送地檢署,就算警察輕率判斷僅以普通傷害罪偵辦,刑法傷害罪罰則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單純重傷害罪亦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則姑不論殺人未遂意圖顯明,傷害罪雖告訴乃論,其刑責要件與告訴權未消滅,檢察官都無權做主免移送,警察憑什麼縱放重刑現行犯?剛看新聞報導,心想又不是緝不到兇,關警察什麼事,為何偵查隊長與分局長懲處調職,當了解案情才知「疏縱」之事態嚴重。
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曾遭黑衣人「攻陷」,以逸待勞的警方以眾擊寡下才勉強將暴徒驅離,滋事者只砸爛電腦「不幸中之大幸」,所長欲息事寧人握手言和且刪監視畫面滅證,談妥8000元及1台螢幕賠償了事,媒體嘩然,分局辯沒和解卻遭法院打臉「可接受賠償條件」,「松山之亂」讓警察機關顏面無光,若土地廟被小鬼砸,城隍爺認趕走就好無傷大雅,孤魂野鬼也比照撒野,城隍廟關門算了!屏東發生超商「挖眼案」,父母官忙著大內宣,被害人痊癒睜第一眼看到的不是開刀醫師或捐款恩人,竟是被民怨壓力「綁架」勉為其難探視的縣長,實在嘔!
警察局長到任會拜訪司法首長及民代,也會巡迴認識轄區分局,迎新飯局有時會通知組頭付賬,瞧組頭西裝筆挺穿皮鞋也人模人樣,如果不揭穿,局長也當他地方仕紳交換名片呢!特權橫行是綠官毒癮,某駐外代表義子違規耍官威,問警察「不認識我嗎」讓人想起一笑話─黑道大哥撂狠話「知道我是誰嗎」,被嗆者哈哈大笑反譏居然連自己是誰都不知道,先回去問爸媽啦。
*作者為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