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為台灣大學化工系的澳門籍僑生陳皓揚犯下虐殺貓咪案,被依違反動保法判刑10個月,台大也對他做出勒令退學處分。陳皓揚不服退學處分提起行政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9日判陳敗訴,全案可上訴。
陳皓揚接連虐殺流浪貓「大橘子」及「斑斑」,台北地方法院前年10月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處陳皓揚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60萬元,併科罰金35萬元。台大學生獎懲委員會也因此對他做出退學處分。
但陳皓揚不服被退學,認為學分已修畢符合畢業資格,應獲學歷。他先提起申訴遭台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駁回,再提起訴願也經教育部訴願決定駁回,最後轉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陳皓揚為國立大學學生,是高級知識分子,應深知不得恣意殘害動物生命,但他竟先後二次殘害貓隻。台大校規也已明定觸犯刑事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得處以退學處份,陳皓揚前年6月雖修業期滿,但尚未辦理離校手續,學籍因此仍在台大,而台大為維護校譽進行懲處,合法有據,並未違反誠信原則,駁回原告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