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懲罰與報復不在警察的職權裡

2023-05-3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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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警察相關的執法規範,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法等,皆有一個所謂的適法黃金法則---比例原則。(資料照,圖/高市警提供)

綜觀警察相關的執法規範,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法等,皆有一個所謂的適法黃金法則---比例原則。(資料照,圖/高市警提供)

在中壢警處理超商內暴走的朱姓男子一案中,處理的警員受到警政署懲處,許多民眾感到忿忿不平,甚至基層員警還發起所謂的「治安消極日」,來表達不滿與力挺受懲處員警。而近日這名被稱超商浩克的朱男指控警方「虐待人」,也將尋求司法途徑找回他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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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法行使職權 但無司法懲罰權

在該名朱姓男子情緒與行為平靜後坐在超商階梯,仍受到警員狂K頭,到底錯在哪?

綜觀警察相關的執法規範,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法等,皆有一個所謂的適法黃金法則---比例原則。但是現場所謂構成的風險條件往往是模糊的,且每個人在定義也會有所的差異,因此常讓第一線執勤員警感到難以適從。

過去警方都過於偏重從法規範的角度探究與專業訓練,其實筆者認為可以從個人層次的心理學角度來進行更簡單判斷。兩個警察職權衡量原則,首先若警察出於「懲罰」的動機而施用強制力,便逾越了警察所謂的依法行使職權。因為翻遍警察職權規定,沒有一條賦予他們作為國家司法懲罰的任務和權力。再者,若現場已明顯無須再使用強制力控制,警察更不可有出於你竟敢打我或你敢還手或挑戰我權威,我現在就要給你好看的「報復」心態。

若沒有立即危害 讓他冷靜一下又何妨

有憂鬱、焦慮、失眠等困擾,可以試著從飲食改善(圖/Anthony Tran @Unsplash)
情緒在近年精神與心理學的研究與發現,對我們行為的控制與重要性超乎過去理解。(示意圖/Anthony Tran @Unsplash)

情緒在近年精神與心理學的研究與發現,對我們行為的控制與重要性超乎過去理解。對的當狂風暴雨之時,實在不差那幾分鐘,執意冒險壓制風暴。除非具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情狀,否則當人們正處於高度張揚的情緒中,試圖想藉由壓制對方身體來控制情緒,無疑就像磁鐵的同極相斥原理,不只無法安撫,反而只會升高雙方的抵抗力道。

一般而言,人類的高亢情緒只消幾分鐘便會趨緩,因此實在不須讓雙方都冒著受傷的風險。美國校園安全專家Geoff Colvin指出人們的情緒行為曲線(Acting-out Behavior Cycle),描繪情緒會經過促發到高漲,後歸平靜階段。並建議每個階段應有不同介入方式。過去警方常奉行強勢警力,認為不可讓所謂鬧事者太過囂張,無視警察威嚴。其實警察的心理背後,更多只是想維持作為司法代理人的所謂「權威」。他們相信權威即是尊嚴,不容踐踏。但別忽略柔性警力,有時更有效,也更能降低可能的失控與傷害風險。

專業的警力 能更精準執行也更能維護自身與社會民眾安全

警察與民眾的性命與權益都很重要,現在已不是只會叫基層員警拼命往前衝的年代了。警察如果能展現高度的專業素質與訓練,自然能贏得民眾的尊敬與力挺。

從風險社會的觀點而言,統計學裡早就提出警告,我們的判斷決策可能會犯了第一類型與第二類型錯誤。換言之,警方在高度的壓力、危急、複雜變動的實際勤務下,如何能做出正確判斷。避免將沒威脅的錯認為有威脅,或把有問題的錯認沒問題的誤失。任何的錯誤判斷,都增加另一方的風險。心理學裡的「身體調適」(Allostatic theory),指出我們的身體會不斷地調整其內在大腦的認知、知覺預期、能量、心境等運作來應付外在環境的變化。因此,唯有記取經驗,提高警察專業能力,未來才能避免此類偵測錯誤的警察行為。

*作者為玄奘大學應用心理學系助理教授兼副教務長/註冊課務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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