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於立委任內被控詐領助理費46萬30元,日前遭台北地檢以貪污等罪提起公訴,台北地院傳喚高辦前幹部陳奐宇、黃惠玟及陳昱愷等3名共同被告自白「均認罪」,爭取一審緩刑以擺脫訴訟,後續案情發展恐不利於主張無罪的高虹安。今(11)日台北地院首度傳喚高虹安,法界人士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據了解,該案3位被告雖表示認罪,但如果於偵查中表示沒有不法意圖,並有工作及加班事實,於審理中卻又改稱有不法意圖,說法上已有重大歧異的情況下,案情可能陷入「羅生門」,合議庭未來勢必需要調查其他事證,以釐清陳奐宇、黃惠玟及陳昱愷等之自白的真實性與任意性。
在刑事訴訟法上所謂之「認罪」,必須對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全部坦承為前提,在法律評價上就不能說有「認罪」或「自白」。如果只是抽象表示認罪,在近年來法院重視被告人權的趨勢下,這些助理的供詞,有可能被認為是受到不正外力的影響所造成,勢必重大衝擊證據能力。
高虹安委任律師陳宗豪(前北檢主任檢察官)於開庭中表示,提出多項認罪助理之筆錄內容,證明認罪助理曾於偵查中始終表示「並沒有詐領補助費的不法意圖」,「因為在立法院工作忙到爆,實際加班的時數遠遠超過向立院申請的時數」,「對於助理加班費的申報認為是合法的,提交給行政主任也是用作辦公室零用金之公務用途」等。
王郁文維持無罪答辯 涉案助理並非全盤認罪
據熟悉實務運作之不具名律師表示,受命法官之所以先於9月25日採取先傳訊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再另訂期日傳高虹安的策略,是因為3人在偵查已經認罪自白,若於審理中也自白犯罪,全案將會單純許多,有利於合議庭快速終結該案。而同案被告王郁文於10月2日準備庭,仍維持無罪答辯,認為有實質勞務即可合法請領助理費,也讓該案呈現助理並非全盤認罪的情形。
法界人士指出,如果這些助理在偵查中確實表示「認罪但沒有不法意圖」,也不認有犯罪要件事實,而偵查檢察官在沒有釐清被告的真意下,就發布新聞並在起訴書中直接認定被告自白認罪,可能犯了刑事訴訟法上的大忌。
另有學者指出,如果被告於偵查中真的表示既認罪又否認不法意圖,而檢察官沒有進一步釐清自白的真實性與任意性,那真的很有疑義,辦案的嚴謹性會遭到很大的質疑,更何況高案是北檢近年傾全署洪荒之力辦出的大案,主任、襄閱、檢察長應該不可能沒有發現有如此重大瑕疵。
另有不具名之前立法院之公費助理表示,立委助理將補助費回捐作為辦公室事務費用,幾乎每個立委都是這樣操作,早就行之多年,是不公開的秘密。高虹安案被大幅炒作,不知道算是她倒楣,還是因為她要參選新竹市長,被對手或是以前的助理捅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