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十幾萬究竟多麼罪無可赦,需要執政黨「串通」檢察官再「聯絡」法官下重手,一口氣判7年4月徒刑,內政部再打落水狗予以即時停職,並「落井下石」停發半薪,貪字筆者特別打上引號,是持保留問號之意,高虹安或許慣老板不是好上司,貪圖物質享受貪小便宜容或有之,其他外表乾乾淨淨,整個人看起來清清爽爽,舒舒服服,個人個性父母天生,行為人際關係良窳自作自受,不勞司法評價,否則逾越分際又無聊,除非背後隱藏市長寶座奪權陰謀。
從頭到尾,自始至終,筆者都非常懷疑高虹安那叫貪污,不過民進黨全面執政後,變得他們說貪污就貪污,說不是貪污就不是貪污,司法跟在後面作「英雄所見略同」注釋,那高虹安就自認倒楣畫押是貪污犯吧!但為何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明文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或年功俸,至其復職或正式免職時為止,「得」字乃可給可不給具彈性,可是過去慣例誰沒領過,貫徹廉能政治為何獨找高虹安祭旗?認定標準為何?終審機關是誰?
高虹安不該不給半薪理由其一:誠如上述停職是被迫非心甘情願,一審離三審定讞尚遙,有罪否猶未定之天,當然薪水照領,只是沒上班減半領。
高虹安不該不給半薪理由其二:停職身份仍在,公務員義務仍需謹守,是你停她職,不是她自動停職,勞工非自願失業,勞工局也發給失業補助金,高虹安停職,內政部長劉世芳認為不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要件,不一定要給半薪,故而不慷國家之慨之停職停薪於法有據。劉部長說詞可笑又缺邏輯,那一條法律規定必須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才發給半薪?公務員發薪水,難道都基於生活所需,家境好生活過得去的「得」不支薪?公務員停職給半薪不全然只考量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因素,能選縣市長或說能搞選舉的,都具相當經濟能力,行有餘力才沾政治,玩政治可謂奢侈高消費娛樂,所以內政部長三講四不對。
高虹安不該不給半薪理由其三:公務人員薪資法規之業務主管機關是銓敘部,地方自治事項主管機關內政部可以置喙,卻無權逕行認定。
檢察官起訴犯罪嫌疑令人「很嫌疑」,況且尚未判決確定,刑事訴訟法第2條訓示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觀之高虹安案,法檢視之如寇讎,對其有利情形蓄意疏忽,不利部份則細微不放過,避輕就重,「民進黨法院」要說偷1塊錢也是偷,搶1塊錢也是搶,我們也認了〈半認同〉,微罪不舉最高法院有作成不罰判例,例如偷同事1張信紙,偷路邊轎車2張衛生紙,侵害性與獲利微不足道,查高虹安小小貪〈便宜〉,罪與罰極度不相當,罪大惡極之徒才需趕盡殺絕,斬草除根,以防春風吹又生,難道民進黨看高虹安十惡不赦?
*作者為公務員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