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固體再生燃料(SRF)處理廠引發地方反彈,地方政府駁回申請許可,後遭經濟部訴願委員會駁回,SRF廠設置爭議不斷。經濟部長郭智輝今(30)日在立法院表示,SRF廠設置可處理高熱質廢棄物同時又能降低排碳量,但遭立委質疑經濟部日前提交給桃園市政府的推薦函,沒有法源出處,是便宜行事;郭智輝回應,經濟部依法行政,相關決策都有法源。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邀請經濟部部長、環境部首長就「我國對設置SRF發電廠之規劃評估,及設置SRF發電廠對我國環境之影響」進行報告,並備質詢。環境部表示,SRF可以繼續推動,但須由地方主管機關來核可。經濟部則說,目前廠商已提出訴願,並由本部訴願會審理中。
經濟部指出,當地民眾對於SRF電廠所產生的污染也有疑慮,目前環境部已參考歐盟最新規定,研擬SRF 加嚴的管理法規,廠商也發函桃園市政府表示願意遵守環境部加嚴後法規。而法律爭議應該交由專業學者組成的本部訴願會來做成判斷與決定;至於地方民眾所擔心的環境問題,則應該由廠商及環境部、桃園市政府等政府單位來加強溝通。
經濟部推SRF:減碳、能發電、易存放
經濟部表示,SRF容易存放與運用,可替代煤炭、焦炭等化石燃料,且價格較煤炭低。同樣的熱能產出,二氧化碳的排放減少到化石燃料的3分之2,是具有經濟效益、廢棄物利用極大化的能源,能幫助減少碳排放。依環境部資料顯示,1公噸SRF可取代0.86公噸煤炭,減少0.77公噸二氧化碳排放量。
為完善國內廢棄物去化管理,能源化為去化管道之一,因此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年立法之初,將「經處理之國內一般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納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可使用之料源。
有關SRF發電廠之設置管理,廠商須依「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且依規定SRF發電設備所用燃料來源,需百分之百為國內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並經環保主管機關確認,此外發電效率需達25%以上,始得適用躉購費率。
經濟部強調,SRF因含塑膠類廢棄物,不屬於國際認定再生能源或RE100認定範疇。在國內,為與國際接軌,經濟部已經在日前預告修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排除廢棄物發電設備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法律施行後將不再享有躉購費率。
藍委質疑:SRF發電廠逾4成用燃煤
立委黃健豪質疑,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料僅針對「工業鍋爐、水泥窯業使用SRF作為燃料」,可以替代部分煤炭使用,達到減少煤炭開採、減少碳排放量及達到轉廢為能之效益。但並未提到作為「發電使用」碳排放量減少多寡。如果SRF發電廠排碳量與上開工業鍋爐、水泥窯業燃料者相同,排碳量只有2分之1至3分之1的話,看似SRF比起燃煤電廠排碳少甚至可能低於燃氣電廠,但SRF僅是替代「部分」煤炭使用,並非全部都是用SRF來燃燒。
黃健豪強調,因為我國的SRF發電廠並不是純燒SRF,而是僅有17%是使用SRF,其餘超過4成還是用燃煤。燃煤都超過4成了碳排 放有可能只有燃煤的3分之1。如果用整個電廠來看,碳排放絕對會超過燃氣電廠,而企業使用這樣的電廠發出來的電,未來徵收碳費恐怕還是會因為其碳排而有被徵收到碳費的可能性。
環境部:製造廠至少5成場域符合標準
環境部表示,為輔導SRF廠商合法合規,今年6月起成立體檢輔導團,針對全國48家製造廠及18家使用廠體檢,邀請廢棄物處理技術、廢棄物運作管理、空氣污染防制及環境檢測等各方面的專家學者共同參與,9月中完成輔導作業。
環境部指出,製造廠規模以中小型企業為主,委員評定5成到7成為符合管理標準,3成到5成待改善。使用廠多為大型企業,設備操作較穩定,委員評定有9成以上符合標準。
環境部強調,會在年底前訂定SRF的管理辦法。包含提升SRF管理法規位階,加強SRF從產源、製造、使用到最後灰渣產出之運作管理,要求記錄與申報,增加CCTV監視及第三方品質驗證制度,健全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