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主權在1997年移交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成為規範香港特區政府的組成、權力、責任以及與中國中央政府關係的基本法律。其中與政改有關的規定主要是:
《基本法》第45條:「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基本法》第6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因此從1997年起,香港特區政府便逐步落實《基本法》行政長官與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港府2005年就提出政改方案,但被批評過於保守,最終未能通過。2010年則順利將特首選舉委員會由800人增加到1200人,立法會議員由60席增加到70席。2015年的新方案主要針對行政長官的2017年的普選進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