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法案由兩個部分、11項法案組成,一是《自衛隊法》和《武力攻擊事態法》等10部法律的修正案綜合而成的《和平安全法制完善法案》,二是讓日本能夠隨時為他國軍隊提供後方支援的新法《國際和平支援法案》。
其中,《國際和平支援法》這一新法的實質上是「海外派兵永久法」。之前,日本若要進行海內外軍事行動,需事先由國會通過有一定時效性的「特別法」。但新法規定,日本政府可隨時向外派遣自衛隊。
《武力攻擊事態法修正案》則是新增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存立危機事態」。所謂「存立危機事態」,指「與日本關係密切國受到武力攻擊,日本的生存處於明確危險境地,民眾生存、幸福、自由權利受到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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