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國有個駭客團體,會駭入各大企業的企業系統,然後藉此來勒索企業數百萬美元,他們是為了自己想賺錢而進行勒索的嗎?還是其實另有目的?
國際上有很多駭客組織,有的會藉由駭入各大政府或是企業的網站、系統來進行理念的發聲或是藉此來勒索金錢,像是知名的組織「匿名者」就常會使用類似手法來宣揚想法,當然,這樣的行為有著正反兩面的看法,有些人會覺得這樣的做法非常直接了當,對於理念的宣傳非常直接且目標明確,然而有些人會覺得說畢竟駭入他人電腦系統是不對的行為,儘管是為了正當的理念,也應該用正當的方式來進行宣傳或說明。
而前面所說的駭客組織駭入各大企業是為了達成什麼目的呢?
他們會在駭入後會用進行勒索,而得手的這些金錢,他們會捐助給慈善組織,目的是希望藉此來讓世界變得更美好,雖然捐錢給慈善組織這個想法是好的,但金錢的取得手段較為不妥。
假如是在台灣,利用駭客入侵的方式以電腦病毒來勒索,會不會犯法呢?
恐嚇取財
最直觀的想法就是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恐嚇指的是用口頭或文字等方式,來使對方心生恐懼,像是用脅迫威嚇的手段來使對方給錢就屬於恐嚇取財的一種行為。
而用電腦病毒來進行勒索錢財會不會屬於恐嚇取財呢?通常大家看到自己的電腦遭到駭客入侵植入勒索病毒後,會感到非常緊張,深怕自己的重要資料、隱私、個資等遭到外流,會因此感到恐懼,從而選擇支付勒索的金額來解除中毒狀態。
無故侵入電腦罪、無故干擾電腦罪
提到電腦方面的違法問題,就會提到刑法第358條的無故侵入電腦罪以及第360條的無故干擾電腦罪,像是駭客沒有正當理由就利用電腦漏洞或系統問題來侵入他人電腦就很可能成立無故侵入電腦罪;而第360條說的無故干擾電腦,指的是沒有正當理由侵入他人電腦導致損害公眾或他人,而像是駭客入侵以病毒來進行勒索,除了是無故侵入他人電腦外,甚至還可能會造成電腦使用者的損害,因此除了恐嚇取財罪外,以電腦病毒來進行勒索還可能會成立以上這兩種罪。
其實能夠讓這世界變得更好的方式有很多,雖然出發點是好的,但還是有違法的疑慮,只要大家願意對需要幫助者及時伸出援手,不管付出的力量大小,都能使他人得到幫助,小小的一點幫助累積起來也能成為一股可觀的正能量,讓更多人看見這世界還有人需要幫助,我們只要盡我們所能即可,以正當的方式來行善,也能讓受幫助者能夠更安心地接受。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黃靖芸律師。(原標題:法律允許用電腦病毒勒索來劫富濟貧嗎?)
責任編輯/焦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