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完今年3月18日上映的《華燈初上》第三部曲「誰是蘇媽媽的兇手?」後,發覺蘇媽媽被殺害的原因,其實可以歸咎在於他想帶走「子維」所造成,然而,子維的身分究竟如何認定?究竟誰可以帶走子維?如果蘿絲媽媽不想失去子維,可以做什麼動作以及主張?等爭議,容有待釐清,以下就一一為大家說明。
微雷,請自行斟酌觀看
未婚生子「生母」的婚生子女推定
劇中,蘇媽媽雖然沒有與子維生父朱文雄結婚[1],但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子維在出生的那一刻起,蘇媽媽不用透過認領的方式,就將會與子維間發生法律上的婚生子女關係,而因此享有子維的監護權,包括決定子維生活養育地點、姓名及一切法律上賦予監護權人的權利。
[1] 可以說蘇媽媽也不可能跟子維的生父結婚,因為子維的生父跟蘇媽媽間除了有著道德世俗人倫的界限外,且蘇媽媽也是遭子維生父強迫才懷有身孕,細節劇情請自行以Netflix觀看。
無須書面收養契約、法院認可及生父母同意的「擬制收養制度」
劇中,蘇媽媽在生下子維後,因經濟背景及子維將來成長環境等因素的考量下,將子維交由蘿絲媽媽及吳少強共同扶養,並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為子維的父母。然而,固然蘿絲媽媽及吳少強當時已結婚,但因子維並非他們所生,且子維的出生證明上生母為蘇媽媽,因此,子維仍「無法」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而推定為蘿絲媽媽及吳少強的婚生子女,又因蘿絲媽媽及吳少強並未與蘇媽媽間訂定收養契約,因此, 蘿絲媽媽及吳少強仍然非為子維的監護權人。
BUT,在子維出生當時的年代(民國63年),依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推導出的毋庸書面收養契約、法院認可及生父母同意的「擬制收養制度[1]」,僅須客觀上存在有收養人(蘿絲媽媽及吳少強)自幼撫養被收養人(子維)之事實,並有以被收養人為子女之意思,縱然該收養未經生父母之同意,未辦理收養登記,但仍會發生收養之法律效力,使被收養人(子維)與收養人(蘿絲媽媽及吳少強)間成立婚生子女的關係,而享有一切法律上之權利,包括監護權、生活養育地點決定權等。
所以,在蘇媽媽將子維交付給蘿絲媽媽及吳少強扶養長達14年之久等事實情況下,蘿絲媽媽及吳少強將與子維發生擬制收養的關係,因而享有子維的監護權,於收養關係終止前,子維與生母蘇媽媽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停止(暫停),蘇媽媽縱然是子維的生母,但仍無法將子維帶去日本一同生活。因此,如果兇手再行兇前有諮詢專業的律師或法律從業人員,將不會發生為了避免蘇媽媽將子維從蘿絲媽媽身邊帶走,而行兇殺害蘇媽媽的情形,也將避免後續一連串悲劇的發生。
另外,劇中子維的生父朱文雄於蘇媽媽死後,以血緣親子鑑定等證明文件,要求蘿絲媽媽交出子維,然而,在前開擬制收養關係存續中,子維是屬於蘿絲媽媽及吳少強的婚生子女,故縱然朱文雄是子維的生父,但仍然無法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認領子維,而取得子維的監護權,且也沒辦法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所以,除了蘿絲媽媽及吳少強自己終止與子維間的收養關係外,否則,將沒有任何人可以將子維從蘿絲媽媽身邊帶走的。
[1] 著名案例,另有王永慶四房子女認祖歸宗案,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01號判決參照。
作者介紹|黃冠中
職業:執業律師(耀南法律事務所)
專業證照:中華民國律師高考及格、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學歷/經歷: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碩士、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學士、耀南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長昇法律事務所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義務諮詢律師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