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不塞車的情況下,行駛內側車道得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若未依規定行駛將開罰。有駕駛行經國道六號內側車道時「車速每小時84公里」,被開罰3000元並扣違規點數1點。他不服遭舉發違規遂提起訴訟,但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判決交通違規事證明確,駁回全案。
判決書指出,林姓駕駛人(以下簡稱林男)去年5月間行經國道六號西向14公里處的內側車道,被警員以雷射槍測得車速為「每小時84公里」,因那個路段最高速限每小時100公里,而被舉發機關處3000元罰鍰並扣違規點數1點,
但是林男不服遭舉發違規而提告,稱罰單沒完整的主管機關全銜;並指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項第3款規定,稱「只要行駛速率不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是可以行駛於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的」、「駕駛人未低於時速80公里,亦未超過時速100公里,應不違反前開條文規定」、「除頂級房車可設定速持續行駛外,一般車輛絕對做不到」等。
彰化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未印製完整之機關全銜,並不影響原處分之效力」,而林男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的違規事實,原告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如不服判決,可上訴。
對此,網友紛紛在臉書表示:「罰得好」、「塞車事小,若害人家出事就罪過了」、「這種真的要罰重一點,國道塞車很多都是烏龜牌3排,各佔1道」、「除了罰款還應該要上交通教育課」、「看來是快樂表害了他,時速100實際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