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一位成功的企業家,積累了豐厚的財富。為了保障家人的未來,他多年前購買了多份人壽保險。前幾年,李先生因心臟病發不幸去世,留下了龐大的遺產和保險金。
遺產稅申報的挑戰
國稅局在審核時發現李先生的銀行存款減少超過5千萬,查其存款流向係購買多家人壽保險公司之終身壽險。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皆為李先生受益人為李太太和2個子女,其中大兒子已經成年出社會工作,女兒未成年還在讀書。
由於這些保單並非重病期間投保,也沒有規避遺產稅情事。國稅局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這些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李太太和2小孩不用多繳遺產稅,鬆了一口氣!
沒想到,2年後國稅局通知他們漏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大家都一頭霧水。
保險最低稅負制
95年1月1日最低稅負制開始實施:
1.死亡給付部分:
當受益人與要保人不是同一人,且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330萬(113年起調整為3740萬)以下者,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的部分,需計入基本所得額。
2.非死亡給付部分:
如果保險給付屬於非死亡給付部分,則需「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免稅額度。
3.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給付:
這些給付都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最低稅負值計算公式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說,最低稅負制規定,當受益人與要保人不是同一人,且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超過新台幣3330萬(2024年起調整為3740萬)的部分需計入基本所得額。
因大兒子單獨申報綜所稅,壽險理賠3930萬,扣除當年度保險給付扣除額3330萬,再減掉免稅額600萬,剛好為零無須補稅。
媽媽和女兒與各領取3930萬,合計為7860萬元。因為2個人為同一申報戶,超過3330萬元以上部分,再扣除最低稅負制的免稅額600萬,其餘3930萬需計入基本所得,適用20%的基本稅率,需補徵綜合所得稅786萬的基本稅額。
R姐貼心提醒
對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於遺產稅申報時不計入遺產總額,當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受益人應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以避免漏報被處罰鍰。
當初李先生的保險規劃,應該等兒子、女兒都成年,與太太都是獨立的申報戶,沒想到意外比明天早到,導致免計入遺產的保險理賠,卻要繳最低稅負制的高額稅金。
在處理遺產和規劃保險時,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真的非常重要!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