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決議 食品攙偽都違食安法 最重判7年

2016-12-02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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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決議 食品攙偽都違食安法 最重判7年

最高法院決議 食品攙偽都違食安法 最重判7年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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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食安風暴頻傳,雖然涉案廠商都移送法辦,但後續判決結果常引起民眾譁然。近來更發生智慧財產法院判富味鄉混油案僅涉犯詐欺罪,至於食品衛生管理法方面則無罪確定的情事。所以最高法院除對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提出糾正外,刑事庭經開會後也作出決議,只要在食品中攙偽、假冒,或違法添加物,不論是否已經危害人體健康,就構成違反食安法,最重可判處7年徒刑。


最高法院刑一庭長花滿堂表示,刑事庭與會的40名法官共同通過議案,未來只要在食品中攙偽、假冒,或違法添加物,不論是否已經危害人體健康,就構成違反食安法,最重可判處7年徒刑。花滿堂也指出,這項決議屬最高法院統一的法院見解,所以對下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花滿堂表示,此項關於食安的案件判刑法律見解,源自2013年起台灣發生一連串重大食安事件,主要是有不肖業者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涉嫌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或以低劣品欺騙消費者,加上下級法院對食安規定看法不一,因此決定統一法律見解。


由於這項法律見解,對下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所以目前仍在審理中的頂新假油相關案件,可能成為首波適用案件。

本文經轉授權自台灣好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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