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車輛違停 南市加強取締

2017-02-27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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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車輛違停 南市加強取締

無牌車輛違停 南市加強取締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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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車輛隨意停放路邊或停車場,不但違規亂停且占用停車位。環保局接獲不少民眾舉報,將與警察局及交通局依權責加強取締或移置。


環保局指出,無牌車輛違規停放道路,許多法規皆有相關規範,如環保局可依臺南市處理廢棄車輛自治條例查報及處理明顯失去原效用之無牌廢棄車輛,一旦張貼、移置並未於期限領回,將依廢棄物處理或變賣;警察局可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處罰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並當場移置,經公告後仍無人認領者,即進行拍賣;另占用公有停車場及停車格之無牌車或報廢車,交通局可依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書面通知車主改正,逾期未改正而使用停車場(格)者,依法移置,經公告後仍無人認領者,即進行拍賣。


另外,公私有土地,遭不明車輛停放,接獲民眾報案後,環保局將邀請相關局處聯合現勘查明車主,並通知車主移置,如未移置影響市容景觀,將依違反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處分。如有疑似廢棄車輛,民眾可透過環保局通報專線「0800-066-666」進行舉報。


環保局表示,民眾若有車輛不再使用,可依正常程序辦理報廢,報廢後可交由合法回收業者進行回收,車體回收後,記得要取回車牌及索取環保署開立的「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並到監理單位辦理車籍報廢,完成車籍報廢相關手續,就可以申領廢車回收獎勵金,相關規定可由環保署資源回收免付費專線「0800-085-717」。

本文經轉授權自台灣好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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