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內政部推動國民身分證強制換發為數位國民身分證的政策,民間司改會等社會團體已經宣布,將提起集體行政訴訟,捍衛人民應有的資訊自主及隱私權,禁止內政部強制舊式身分證失效。
臺灣前一次因為身分證而引起憲法爭議是在15年前。2005年內政部原定7月1日全民(14歲以下除外)按捺指紋換發身分證;主張戸籍法相關規定違憲,出面聲請釋憲的是立法院民進黨黨團。領銜者是賴清德委員,全程大力參與其事的是蔡英文立委,對手是內政部,當時的部長是蘇嘉全部長。
大法官為此做成兩則憲法解釋。先是做成暫時處分(釋599),戶籍法關於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或換發國民身分證的規定,立即暫停適用;繼則做成憲法解釋(釋603),宣告戶籍法相關規定違憲,因為該法沒有規定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作為核發身分證的條件,「其目的為何」,侵害資訊隱私權,即日不再適用。實質上阻止了政府強制建立全體國民指紋資料庫的計劃。
事隔15年,場景變換。內政部現在推出的是數位國民身分證,要求全民領取換發身分證,由全民輸入資料,進入全體國民的身分資料庫。問題又來了,這事合憲嗎?當年提出指紋釋憲案的要角們,今天還會一本初衷地加以反對嗎?
大法官當年提出的基本問題,仍然是個關鍵。要求換發數位身分證而建立全民數位身分資料庫的目的是什麼呢?
身分證,顧名思義,就是用來證明身分的。誰是身分證的主人呢?是人民,還是政府呢?身為國民,是權利,不是義務;是主人,不是服役者。身分證是提供國民在需要的時候用來證明身分之用的;領取身分證是權利,不是義務。一個人沒有隨時需要證明自己身分的國民義務,但有要求政府提供正式身分證明以供需要時證明身分的權利。
一個人可以有各種證明自己身分的方式,沒有只能使用一種方式證明自己是國民的義務。有了國民身分證是方便國民證明自己,是國民的權利,不是國民的義務。
戶籍法規定「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辨識二字是從政府的本位立場說話,如果為了政府辨識的便利而強制國民隨身攜帶身分證,那就是反客為主了。為了方便政府識別國民之用,領取身分證不但成了國民義務,而且還是政府說換領就必須換領,想建個國民數據身分資料庫的時候,國民就必須配合,如不肯換,舊證就失效;想要投票,就必須進入國民數據身分資料庫的系統之中才成!是義務,就沒有選擇的權利!
身分證的功能,是證明還是辨識?聽來差不多,差別可大了!
如果國民沒有選擇的權利,國民的主人身分,會不會也太廉價了些?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