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聚眾鬥毆 《刑法》修正案明定「3人以上」即為聚眾、2次舉牌不聽即嚴懲

2019-03-14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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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為了鼓勵聚眾滋事民眾停止其犯行、恢復社會秩序,本次修法也增列減免刑責條款,符合上述加重刑責之聚眾行為,若自動解散或在警方勸導下解散,未發生任何事端者,參與聚眾民眾,若僅在場助勢,不罰;下手實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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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力表示,刑法149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目前構成條件為「警察舉牌3次,而不解散者」,未來修法後,將縮短為2次,罰金從原本的300元提高為8萬元。刑法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的罰金從300元提高為10萬元,刑責則維持原本「6個月以上,5年以下」之規定。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本次《刑法》之修正,主要係處理意圖強暴脅迫之聚眾行為,至於一般集會遊行,因為沒有意圖強暴脅迫,並不在本次修法規範之範疇,但《社會秩序維護法》與《集會遊行法》,針對違法集會遊行聚眾,構成強制解散的舉牌次數,目前規定為3次,未來是否配合《刑法》修正,將交由內政部處理。

蔡表示,本次《刑法》修法,降低警方舉牌次數,是為了解決目前酒店、KTV等場所深夜違法聚眾之行為,「我們希望警方能盡快執法,維持社會平靜,二次不聽就可依法處理。」

王俊力表示,本次修法針對「3人以上」之公然聚眾行為,過去法界實務上可能會採嚴格解釋,認為一定要在公開場所,聚眾對象一定要是不特定之人,然而現在隨著科技進步,手機通訊媒體在網路上撂人非常方便(例如網路鄉民肉搜新北蘆洲家暴父親事件),因此,配合目前社會狀況,「手機社群媒體聚集特定的人或不特定人,都構成犯罪前提是意圖強暴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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