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肯亞,中國,台灣,誰理盲濫情?

2016-04-2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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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3日,北京首都機場,第二批台灣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從肯亞被包機押解回中國。(美聯社)

4月13日,北京首都機場,第二批台灣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從肯亞被包機押解回中國。(美聯社)

從肯亞案以來,台灣與中國對於詐騙的懲處處罰的爭辯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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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台灣的處罰太輕,因此不足以治罪,其次因台灣犯罪嫌疑人在第三地對中國犯案,因此委以中國來進行審判,符合法律上屬地原則,因此中國引渡台灣人合情合理。

認同這部分論點的,更在網路上轉載〈台灣輸到脫褲襤〉一文,從中評析政治角力的存在,提到北京看透台灣這一手,充滿計算,台灣毫無招架之力,描述北京在刻意利用台灣要人的訴求,但壓住證據,故意讓台灣人要回人,但無法判刑,使得整個輿論凸顯出臺灣對詐騙案的無治理能力,讓台灣輸了裡外,更輸了一褲子。

前民進黨立委郭正亮更說,要民進黨想清楚後果,認為綠營如果主張台人在第三地犯罪要遣返台灣,便會毫無證據,永遠只能依法在偵訊後放人。

以上這些論點,在這幾日有關心此案之人,應都不會陌生,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分析事情應該合情合理,更不應該隨民粹與政治意識形態的差異被擺弄理智,而理性分析的關鍵,便是不該預設立場,應就事論事。

以本案從第三地犯罪管轄競合、兩地刑事法律、司法互助協議等三個題目去解析,破除到底台灣籍第三地犯罪向肯亞或大馬要人是否合理,中國台灣刑法哪一邊較嚴具有犯罪嚇阻有效,以及司法互助協議的程式為何,再來對應是否台灣民粹、治罪無力、或有違反司法互助協議內容。

從本案發現以來,其實無論哪一國人犯罪,以台灣在國際刑事犯罪上也認定應該以確定犯罪受害地來論定,是屬於屬地原則,所以確認台人在肯亞對中國受害者犯罪,中國當然有管轄權,而肯亞做為犯行發生地,又與中國有邦交,所以當然有權決定將犯罪嫌疑人遣送中國。

但這一點跟台灣不該與肯亞與中國要人並請求證據證明台籍人士犯罪事實完全沒有違背,所以台灣在未確認台籍人士確定犯罪以前,本該不能盡信中國與肯亞單方面的說法,就認同可不關切與積極要人求證之下,任由國人遭受他國引渡遣送。

以中國為例,中國人的法律是這樣訂立的

「知乎」回應者:Raymond Wang,lawyer

首先,不管是否和其他國家簽訂了引渡協定,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國國籍,就不會被引渡,這是所謂「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目前的幾個答案在引用法律條文上有問題)

《引渡法》

第八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引渡: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如果中國公民在境外犯罪後逃回中國,不會被引渡至國外受審,這和受害者是否為外國公民並沒有關係。

《刑法》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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