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肯亞,中國,台灣,誰理盲濫情?

2016-04-2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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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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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理論上說,中國公民在境外的犯罪行為應當適用《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實踐中則有很多問題,由於犯罪行為發生在境外,取證很困難,所以實際鮮有因在境外犯罪而被起訴、判刑的案例。因此某種程度上說,逃回國內確實會「逃脫法律制裁」。

中國人在國外犯罪案件,犯罪地在國外,犯罪嫌疑人又是中國公民,我國司法機關和犯罪地的司法機關都有權依照各自的國內法對案件行使司法管轄權。

如犯罪行為侵犯的是我國國家利益或公民的利益,就應該由我國司法機關管轄為宜;如犯罪行為侵犯的是外國國家和公民的利益,且犯罪嫌疑人實際控制在國外司法機關手中,則由外國司法機關處理為宜;如犯罪行為同時侵犯了我國和外國的國家或公民利益,則主要侵犯了哪一方的利益就由哪一國司法機關管轄。當然,如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後回到了我國境內,即使他侵犯了外國的國家或公民利益,根據「本國公民不引渡」的原則,案件應由我國司法機關行使管轄權,而不能將犯罪嫌疑人移交外國處理。

以上引用中國「知乎」的律師相關回應。

也就是說沒有簽引渡條約的兩國,中國本身也不會引渡。

因此重點在於肯亞與中國是否有引渡條約,以及肯亞即使沒有引渡條約,是否有其法律依據能夠引渡。

而這一點在近來也已經查明清楚,肯亞與中國並無引渡條約,但肯亞也不用引渡的辦法將台人引渡中國,而是以驅逐出境的辦法,因為台嫌疑人在肯亞已獲得無罪判決,所以只得以用驅逐出境,遣送回母國或原出發地國家,而肯亞因為與中國有邦交,不承認台灣為國家,其犯罪嫌疑人原出發國也是在中國境內,因此將台人遣送回中國的肯亞在爭議上並無太大,唯有的明顯異議的是在李濬勳(歐朗)於〈你的中國不是我的中國-從國際法看肯亞搶人事件〉一文中,提到肯亞可能違反的是肯亞之行為可能違反《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之規定,肯亞應尊重我國人民之意願,不得透過員警強迫我國人民前往中國大陸。

但違反此公約有何強制力,得另行研究。

但台灣政府在此案當中,本就有權於台籍人士在肯亞獲判無罪後,提出遣送回國,若中國對台人犯罪事實有審判的需求,再利用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進行協商。

至於可不可能,那是屬於「管轄競合」的範圍,若台方向肯亞提出要求,最終仍被遣送中國,那也可以說是盡力而為,但絕對不可以預設在未見到我國人實際犯罪證據以及在第三地獲判無罪的當下,不據以力爭在異國的我國國民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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